從寧波市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公示平臺獲悉,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餐飲環節食品安全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報(2018年第3期),公布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一、低塘中心幼兒園蔬菜抽檢不合格案件的情況說明
2018年9月5日,低塘所執法人員對余姚市低塘街道中心幼兒園食堂內還未燒制的西芹進行隨機抽樣送檢,經余姚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于2018年9月30日出具的檢驗報告(No:YYSJ(J)20181834)顯示該批次西芹檢出毒死蜱0.13mg/kg,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
2018年10月9日,低塘所執法人員從食檢中心領取檢驗報告后即刻送達余姚市低塘街道中心幼兒園,并對此情況開展調查,該批次西芹是從2018年9月5日從余姚市綠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進貨,園方提供了完整的進貨憑證。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憑感官當事人不能夠知道該西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二、余姚市三七市鎮中心小學蔬菜抽檢不合格案件的情況說明
2018年9月4日,丈亭所執法人員從余姚市三七市鎮中心小學食堂內切配臺抽樣送檢芹菜。
2018年10月9日丈亭所收到余姚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 的《檢驗報告》(編號為YYSJ(J)20181690)顯示,其檢出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18年10月9日,執法人員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并將結果告知余姚市三七市鎮中心小學,對方對結果無異議。同日,執法員將該案源錄入案件系統。后結過調查,于2018年10月16日,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憑感官當事人不能夠知道該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夠如實說明該芹菜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免于處罰,局亦于同日批準免于處罰。
三、余姚市川悅火鍋店(王宗德)蔬菜抽檢不合格案件的情況說明
2018年09月04日,陸埠分局執法人員對余姚市川悅火鍋店所經營的食品原料菠菜等進行監督抽檢,并送至余姚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進行鑒定檢驗。2018年10月08日,余姚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了編號為YYSJ(J)20181523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受檢樣品菠菜的檢測項目毒死蜱檢驗結果為“0.13mg/kg”,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6)規定的“≤0.1mg/kg”的限量。2018年10月1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進行檢查,在店內未發現同批次不合格菠菜,發現2018年09月04日顧客菜單一本,其中有3份菜單中標注了菠菜消費共計3份,同時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當事人于2018年09月04日從余姚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某蔬菜攤位采購4斤菠菜用于火鍋配菜,進貨價7元/斤,因未留采購單據無法查證菠菜來源。當事人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此前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目前亦未發現導致群眾食用后發生食物中毒事件且在本案案發后積極配合查處,這屬于《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經綜合考量,建議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8元;2、罰款25000元。
四、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12331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