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食藥署”發布FDA食字第1079033609號函,發布《食品進口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劃指引》(基礎版)。
根據2018年9月20日發布的部授食字第1071302231號公告修訂的《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劃與辦理檢驗的食品業者、最低檢驗周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具有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的食品油脂、肉類、加工食品等16類進口商(排除進口產品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品或非供食品用途者),應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半年(或3個月)內或單一批次達一定進口量的,自2018年10月1日起制定食品安全監測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