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被告人李某和秦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二萬五千元和九萬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李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于2007年購買假冒“貴州茅臺”、“五糧液”、“夢之藍”等注冊商標品牌系列的白酒,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間,先后多次駕車至啟東市匯龍鎮秦某住處將上述假冒白酒銷售給秦某,銷售金額6.1萬余元。民警從其駕駛的汽車和租住處車庫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貨值18萬余元。
秦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于2007年起多次至李某處購買假冒“貴州茅臺”、“五糧液”、“夢之藍”等注冊商標品牌系列的白酒,于2017年底至2018年5月期間將上述假冒白酒銷售給多人,銷售金額6.1萬余元。民警從其住處、倉庫和車庫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貨值12.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秦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為保護商標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商標專用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懲罰犯罪,綜合兩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