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案例一:
被告人廖某的兒子經營一家火鍋店,廖某負責熬制火鍋底料。為吸引客源,廖某將自己購買的罌粟殼放至火鍋底料中熬制。2017年6月15日,澤州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對該店的火鍋底料進行抽樣檢查,經檢測,食品(火鍋)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罌粟殼)。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廖某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案例二:
2015年以來,被告人桑某在其所經營的調味品門市部門前制作并銷售油條,為提高油條口感,桑某在制作油條過程中過量加入明礬,致使銷售的油條中鋁殘留量嚴重超標。抽樣檢驗中,檢測結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澤州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2018年6月29日桑某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澤州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人桑某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解析】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既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近日,澤州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罌粟殼中的生物堿雖然含量較少,但對于普通人來說,長期食用容易成癮。并且,長期食用含有罌粟殼的食物,還會對人體神經系統造成損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在案例一中,為吸引客源,廖某將自己購買的罌粟殼放至火鍋底料中熬制,最終被澤州法院以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并責令其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案例二中,桑某為提高油條口感,在制作油條過程中過量加入明礬,致使銷售的油條中鋁殘留量嚴重超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礬中所含的鋁對人體有害,食用后基本不能排出體外,不法商家為一己私利,為了讓油條膨松固型,大量使用明礬做添加劑。2018年12月4日,澤州法院以桑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并責令其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食品安全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國家為此制定了嚴格的法律制度,目的就是保障百姓的生命健康。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切不可“以身試法”,觸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線。澤州法院將立足審判,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維護“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