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海尚家宴餐飲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被青島市市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罰。
據了解,青島海尚家宴餐飲有限公司采購的饅頭,因鋁的殘留量超標,被檢測為不合格。 2018年5月17日,青島海尚家宴餐飲有限公司從四方區徐北京面食店采購抽檢批次的饅頭200個,每個進價0.4元,共計貨值金額80元。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技術中心以0.5元/個的價格購買6個用于抽檢,利潤0.6元;剩余194個制作成炸饅頭片,作為員工餐食用,未對外銷售。共計違法所得0.60元。青島海尚家宴餐飲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供了供貨商四方區徐北京面食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收款收據,未查驗饅頭的合格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青島市市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青島海尚家宴餐飲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60元并罰款5000.00元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