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 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案例解讀 2017年1月28日,某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頻繁接到消費者舉報,稱當地的奶制品市場混亂,經常出現問題奶制品。但食品藥品監管局自身資源有限,無法全面開展當地的奶制品檢測。為了彌補此缺陷,該局決定以招標的方式委托專業的食品檢驗機構專門負責此檢驗工作。后來經過法定招標投標程序,該市的某食品檢驗機構成功中標,并于2月10日和該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簽訂了正式的合同,約定該檢測機構依法承擔鮮奶、乳制品、發酵乳等的檢測項目。此時,該市的食品藥品監管局需要支付相關費用嗎? 專家說法 食品安全監督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政府相關部門對食品進行抽檢。近些年來,各級政府高度重視食品安全,積極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各項工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逐步完善,監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升。但是,從目前的現實情況看,食品安全的基礎工作仍然薄弱,制約食品安全的深層次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單靠政府進行監督不夠全面,在食品檢驗過程中引進第三方專業食品檢驗機構能有效提升食品監督管理的效率和范圍。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由此可看出,食品藥品監管局有權委托合法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抽樣檢驗,但應當向其支付費用,而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 一句話點評 法律規定政府相關部門有權以付費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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