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1997年6月24日,我部下發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執行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衛監發〔1997〕第40號),要求“對在定型包裝食品的包裝標識或產品說明書上標出的內容雖符合《食品標簽通用標準》(GB 7718—94),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應給予企業一定的改進時間”。
現《食品衛生法》已發布實施近三年,有的企業仍使用不符合《食品衛生法》規定的舊標簽。請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標簽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糾正。個別企業確有困難的,其舊標簽使用期限最遲不得超過1999年6月30日。限期前的具體改正期限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與企業商定。
衛生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