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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農業部令第9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9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農業部

農業部

發布文號 農業部令第9號
發布日期 2007-12-08 生效日期 2008-01-08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規章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關于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業經2007年12月6日農業部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部 長  孫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關于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農業部決定對《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中的“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四年。”修改為:“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農藥名稱是指農藥的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藥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農藥名稱登記核準和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農藥的通用名稱和簡化通用名稱不得申請作為注冊商標。”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農藥臨時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一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農藥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對所受理的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續展申請,農業部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續展,但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

 

  本決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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