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業經2007年12月6日農業部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部 長 孫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關于修訂《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農業部決定對《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中的“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四年。”修改為:“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農藥名稱是指農藥的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藥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農藥名稱登記核準和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農藥的通用名稱和簡化通用名稱不得申請作為注冊商標。”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農藥臨時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一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農藥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對所受理的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續展申請,農業部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續展,但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
本決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