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有關法律規定,加強街頭食品的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街頭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城鄉街頭或集貿市場以及其他類似公共場所中生產經營的直接人口食品。 第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 第四條 街頭食品經營攤點既要方便群眾,又要相對集中。 第五條 街頭食品的經營場所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車h境清潔,25米之內無垃圾糞堆、污水坑塘、開放式廁所、畜禽養殖場或其他污染源。 ?。ǘ﹫龅貎鹊牡缆返孛嫫秸?、堅實;有供水點,水源潔凈,排水通暢;有密閉的垃圾污物存放設施。 ?。ㄈ傸c布局合理,劃行歸市;有相應的食品制作和售貨亭、臺、廚和防雨、防曬、防風沙棚,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六條 街頭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定點亮證經營。 ?。ǘ┦称放c食品輔料必須新鮮、清潔、無毒無害;色、香、味正常,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 (三)制作肉、奶、蛋、魚或其他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時,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ㄋ模o包裝的直接人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出售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并附帶清潔無毒的包裝材料,防止食品污染。 (五)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自備或使用集中消毒設施)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流動攤位應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途吆颓信?、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其他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工作臺面以及貨架、櫥、柜亦應當清潔、無毒無害。 (七)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及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污物。 第七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品: ?。ㄒ唬└瘮∽冑|、油質酸敗、霉變、生蟲和色、香、味、形異常的食品: ?。ǘ┦褂梅鞘秤没瘜W品泡發的水產品及動物內臟和使用病死、毒死的畜、禽、水產品加工制作的食品; ?。ㄈo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商品標志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ㄋ模┦褂梅鞘秤蒙鼗驗E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劑的和摻雜使假的食品; ?。ㄎ澹┦褂梦唇洬F醫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加工制作的食品; ?。┦称沸l生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禁售食品。 第八條 街頭食品經營場所由開辦單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建設;對市場的選址、布局和衛生設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九條 街頭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般衛生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并負責對已領取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取締無證經營: 第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審查發放衛生許可證;對食品制作、銷售情況進行衛生監督、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及職業道德的宣傳教育;協助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及監督其健康檢查;開展技術指導,采樣檢驗,進行衛生評價;對食品污染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街頭食品經營場所的開辦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或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