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衛生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23件)(衛生部令2009第 67 號)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直接接觸酒類食品,由鋼材、水泥制成容器所使用的涂料。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涂覆接觸食品的容器時,必須按涂料生產單位所制定而 經批準的原料、配方、施工工藝進行施工。 第四條 所用的涂料和助劑,必須是食品容器內壁涂料衛生標準所規定的允許使用的品種。 第五條 利用新的原料生產的接觸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入生產 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所需的資料(包括毒理評價、檢驗方法、衛生標準)。上述品種在投入生產前,還需提供樣品,并按照規定的食品衛生標準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第六條 生產經營者對衛生標準中規定的涂料的生產,要逐批檢驗合格后出廠。 第七條 接觸食品的容器內壁涂料,必須在每個包裝上標有食品容器標志,并標明名稱、型號、生產日期、批號、生產單位、有效期等。 第八條 接觸食品的容器內壁涂料在運輸、貯存時,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質。 第九條 為了加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向生產銷售部門了 解情況,無償采取樣品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