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食品衛生管理,提高食用菌的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蘑菇、香菇、草菇、木耳、銀耳、雞(土從)、猴頭等鮮、干食用菌及其制品。 第三條 為防治病蟲害,使用藥物消毒殺蟲時,僅能用于菇房,并應嚴格掌握用量, 嚴禁使用1605、1059、666、DDT、汞制劑、砷制劑等高殘毒或劇毒農藥。 第四條 栽培食用菌使用的材料,應報請當地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審查,符合衛生要求,方能生產、銷售。 第五條 食用菌制品,使用添加劑應符合現行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原料用水應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六條 食用菌生產購銷部門,必須加強毒菌、食菌鑒別知識的宣傳,建立質量檢驗制度,對食用菌要做到專人負責,分類收購,嚴格檢查,防止毒菌混入,嚴禁摻假、摻雜。 第七條 食用菌的包裝、貯存、運輸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嚴禁使用裝過農藥、化肥及具他有毒物質的容器包裝,嚴禁與農藥、化肥、中草藥材和其他雜物混堆、混運。 第八條 為了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向生產、銷售等單位,根據需要按手續無償采取樣品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