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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場準入工作補充規定的通知(質檢食監函[2008]73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7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質檢食監函[2008]73號
發布日期 2008-05-08 生效日期 2008-05-08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規范性文件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機構:

為了進一步推進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場準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局長令第80號)和工作需要,經我司研究,現決定對《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進行補充修訂(詳見附件)。

特此通知。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修改與補充內容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  

     《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修改與補充內容

 

序號

條款號

相關條款內容

修改與補充內容

1

實地核查辦法

2.2

企業環境與場所要求

2.2.8補充以下內容:

(1)生產非復合膜袋、復合膜袋、一次性塑料餐飲具、片材、容器等的企業消毒設施要求為:洗手設施應為感應式或腳踏式,避免交叉污染;消毒應做到酒精等消毒。緩沖區應定期消毒,如紫外線照射等。工作服應包括帽子、手套(如不方便使用手套工作,應在工作中定時對雙手消毒),全身工作服、換鞋或戴腳套,并且應進行封閉生產,同時具備與封閉生產相適應的通風防塵設施。其中非復合膜袋、復合膜袋、一次性塑料餐飲具等產品生產企業應使用風淋浴,片材、容器等產品生產企業可使用風幕;

(2)生產密胺餐具、塑料菜板、編織袋等產品的企業,應至少使用洗手液洗手,并應至少具備如除塵輥等除塵設施。應具備更衣室并穿著潔凈的工作服,也應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防塵通風設施;

(3)生產設施不包括生產設備,主要指生產設備之外且與生產正常進行直接相關的設施如搬運設施、通風設施、物料輸送等設施。工作場所指滿足生產需要的空間和面積;

(4)生產過程中與產品直接接觸的冷卻水等應為符合衛生標準的潔凈自來水。

2

6.2

出廠檢驗

6.2.1補充內容:

企業檢驗室應符合相應的檢驗環境要求。

3

(一)非復合膜袋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6.

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表3第14項“包裝用鍍鋁薄膜”補充內容:

如果企業生產的包裝用鍍鋁薄膜產品內層為CPP材質,則企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中不包括烘箱和鋼板尺。

4

7.1

抽樣方法

抽樣方法的補充內容:

不同基材(BOPET、BOPP、CPP)的產品應分別進行抽樣。

表4第4項“液體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修改內容:

抽樣基數由400卷修改為:150kg~1t。

5

7.2

檢驗項目

質檢食監函[2007]77號附件2中表2第15項修改內容:

普通型雙向拉伸聚丙烯薄膜發證檢驗指標去掉“彈性模量”。

6

補充內容:

非復合膜產品制袋時企業應制定企業標準。發證檢驗參照相應膜的發證檢驗項目。

7

(二)復合膜袋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7.1.4

 

表4中“液體食品無菌包裝用紙基復合材料”和“其他類多層復合食品包裝膜、袋”修改內容:

產品抽樣基數由50000m修改為50000㎡。

8

7.2

檢驗項目

表13多層復合食品包裝膜、袋”產品檢驗項目補充內容:

在發證檢驗和關鍵控制檢驗中增加“甲苯二胺”檢驗項目。

9

質檢食監函[2007]77號附件2中表2第15項補充內容:

雙向拉伸聚酰胺(尼龍)(內層為PA)發證檢驗和關鍵控制檢驗增加“己內酰胺”檢驗項目。

10

(三) 片材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7.1

抽樣方法

修改內容:

片材抽樣數量由每卷取兩份10米樣品修改為每卷取兩份2.5㎡樣品。

11

(四) 編織袋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7.1

抽樣方法

補充內容:

如企業同時申報聚丙烯(PP)材質的“復合塑料編織袋”和“編織袋”產品,發證檢驗時復合塑料編織袋覆蓋編織袋。

12

7.2

檢驗項目

補充內容:

表4第7項、表5第9項中“蒸發殘渣(65%乙醇)”后增加(僅限聚乙烯材質)。

13

(五)容器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1

發證產品范圍

補充內容:

(1)如企業所生產產品符合BB/T0048-2007《組合式防偽瓶蓋》要求,該類產品列入“其他類塑料瓶蓋”。

(2)如企業所生產產品符合QB/T2818-2006《聚烯烴注塑包裝桶》要求,該類產品列入“塑料瓶”。

14

6

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補充內容:

塑料奶瓶、塑料飲水杯(壺)、塑料瓶(坯)”產品根據企業標準所規定產品用途及檢驗項目,確定“烘箱”是否為必備出廠檢驗設備。

15

7.1

抽樣方法

表4第4項“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修改內容:

抽樣數量由20個(配同樣數量的蓋)修改為12×2個(配同樣數量的蓋)。

16

7.2

檢驗項目

表12修改與補充內容:

對于表12中的前三項檢驗項目,

(1)塑料奶瓶的發證檢驗項目跌落性能、熱穩定性、密封性能三項全做。

(2)塑料瓶和塑料飲水杯(壺)類產品的發證檢驗不做跌落性能;關于密封性能,企業必須在其產品說明書上明示其產品是否具有密封性能,如企業承諾產品有密封性能要求,則發證時進行該項檢驗;關于熱穩定性,企業必須在其產品說明書上明示其產品的使用溫度范圍。企業在其產品或產品說明書上明示該產品使用溫度為40℃及以下時,該產品免做此項發證檢驗;企業未在其產品或產品說明書上標注溫度警示,或者在其產品或產品說明書上標注40℃以上時,則按《細則》中P56頁要求,并在其說明書標注最高使用溫度下進行此項發證檢驗。

(3)塑料瓶坯免做跌落性能、熱穩定性、密封性能檢驗。

(4)“塑料奶瓶、塑料飲水杯(壺)、塑料瓶(坯)”產品,若發證產品為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材質,則發證檢驗和關鍵控制檢驗項目增加“蒸發殘渣(水)”。

17

18

19

其他

 

 

“QS”標注按照質檢食監函[2007]77號文件規定執行,審查細則中有關“QS”標注要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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