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化妝品衛生監督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浙衛〔2006〕20號)收悉。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化妝品經營單位銷售的化妝品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三條第(一)、(四)和(五)項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除應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八條對經營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外,對于不合格產品,應監督其銷毀。 二、獲得衛生部備案憑證的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宣稱具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進行處罰;對于宣稱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產品,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此復。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