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動物源性食品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以下簡稱《禁用清單》),現公告如下: 為保證動物性產品質量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今年4月農業部發布了《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第193號公告,以下簡稱《禁用清單》),禁止氯霉素等29種獸藥用于食品動物,限制8種獸藥作為動物促生長劑使用,并廢止了禁用獸藥質量標準,注銷了禁用獸藥產品批準文號,對獸藥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庫存禁用獸藥一律做銷毀處理,從養殖生產用藥環節對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控。 但目前有些地區仍存在違規使用禁用獸藥的現象,為杜絕禁用獸藥的濫用,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現公告如下: 一、各獸藥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不得從任何渠道購進《禁用清單》所列品種的原料藥品和各類制劑產品,不得以償還債務、以貨抵款的方式或其它借口從任何途徑將禁用獸藥及同品種人用藥品轉移到本單位,凡在檢查現場發現禁用獸藥或同品種人用藥品的,嚴格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性質嚴重的,吊銷其《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對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禁用清單》所列產品的同品種原料藥品及其制劑產品銷售給獸藥生產、經營單位和動物養殖場、獸醫醫療機構等獸藥使用單位,違者按照《藥品管理法》及《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查處。 三、各級獸藥行政管理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齊抓共管,對跨行業、跨區域的重大違規案件和涉案人員要采取聯合辦案的工作方式,一查到底,嚴厲處罰;要互通信息,及時協調,不斷深化禁用獸藥查處工作,使動物性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得到明顯改善。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