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飼料質量檢測機構: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進口飼料添加劑歸類的通知》(署法[2000]374號)和《關稅征管司關于完善進口飼料添加劑歸類管理措施的通知》(稅管函[2004]114號)精神,對于進口飼料用蛋氨酸、賴氨酸、賴氨酸鹽及其酯、蘇氨酸按“制成的飼料添加劑”的稅率征收關稅和增值稅。今后,凡進口上述飼料添加劑必須經農業部指定的飼料檢測機構檢測,并出具屬性證明書。為保證飼料企業享受優惠稅收政策,加快海關現場通關速度,我部制訂了《進口飼料添加劑產品屬性檢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三日 進口飼料添加劑產品屬性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進口飼料添加劑產品能夠享受國家對飼料行業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加快海關現場通關速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方便進口企業,農業部在進口飼料添加劑海關就近指定進口飼料添加劑產品屬性檢測機構。 第三條 承擔進口飼料添加劑屬性檢測的機構必須經過國家或地方計量認證,具有法定檢測相應進口飼料添加劑的能力。 第四條 進口飼料添加劑屬性檢測的樣品由海關負責采集。海關在采樣并封簽后,可通過人送、特快專遞或貨主代送到農業部指定飼料檢測機構,或由飼料檢測機構到海關取樣等方式傳遞樣品,并附相關資料。樣品的具體流轉方式由貨物進口海關與就近的飼料檢測機構協商決定。 飼料檢測機構應當檢查海關封簽是否原始、完整,確認無誤后,再進行檢測。 第五條 屬性檢測應當依據國家或農業部有關飼料添加劑質量標準進行,并對標準中的質量指標進行全項檢測。 第六條 屬性檢測從收到樣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七條 屬性檢測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檢測費。 第八條 承擔進口飼料添加劑屬性檢測的機構應當將檢測結果與進口飼料添加劑登記許可證的標識量對照檢查,檢測結果合格的,向貨主或其代理人出具該批貨物的屬性證明書。檢測結果與進口飼料添加劑登記許可證的標識量差異較大的,在屬性證明書備注欄標注,并向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提交說明及檢測報告。 第九條 屬性檢測完畢,應當先將屬性證明書傳真海關。 附件: 2. 農業部口岸飼料質檢機構進口飼料添加劑屬性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