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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第9號公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1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第9號公告
發布日期 2005-04-29 生效日期 2005-04-29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暫無

  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的有關工作公告如下:

  一、國家認監委確定由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承擔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認可工作。

  二、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起草的《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程序規則(試行)》和《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準則》已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現予公布,請按照執行。

  三、三級和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國家鼓勵一級、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申請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

  四、國家認監委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對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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