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農業部關于印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樣式及填寫應用規范的通知》(農醫發[2010]44號,以下簡稱《規范》)規定,結合各地實際,為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檢疫標志的使用和管理,現就有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新舊證明過渡期問題 為保證工作有效銜接,避免因《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庫存造成浪費,我部決定將新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檢疫標志推遲到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此前新舊證明可并行使用。動物衛生證章標志是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法律憑證,各地要利用這段過渡時間,制定切實可行的證章標志管理辦法,采用信息化等手段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二、關于檢疫證明填寫有關問題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動物B)中新增了“牲畜耳標號”項目,有條件的省份可要求必須逐一填寫耳標號,其他省份也要盡快按照我部要求,逐步對跨省調運動物逐一填寫耳標號。省內調運動物的耳標號填寫由各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結合各省情況提出具體要求。 三、關于檢疫標志有關問題 《規范》規定了在動物產品包裝箱和包裝袋上使用的大、小標簽樣式。為便于管理,現將標簽中規定的“其下沿為噴碼各省簡寫字開頭后加6位行政區域代碼,字體為黑體四號”更改為“其下沿為噴碼各省簡寫字開頭后加10位數字的流水號碼,字體為黑體四號”。 四、關于印刷問題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檢疫標志的防偽技術要求和標準由我部統一管理。各省按照《規范》規定選擇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生產企業,在我部備案后,我部將向相關企業發放有關印刷及防偽技術標準,各省及相關企業均需按照我部要求進行印刷。 請各地務必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快推進新版檢疫證明等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的實行,并將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至我部獸醫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