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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味精歸屬及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1]998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15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衛生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 衛辦監督函[2011]998號
發布日期 2011-11-01 生效日期 2011-11-0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標簽標識
備注 暫無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于商請明確味精歸屬問題及產品標識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11]113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味精(谷氨酸鈉)是常用的調味品,也是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的食品添加劑。味精(谷氨酸鈉)作為調味品生產、經營時,其標簽應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如作為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其產品標簽必須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專此函復。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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