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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監督局關于味精(谷氨酸鈉)使用原料級別問題的復函(衛監督食便函[2011]284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15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衛生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 衛監督食便函[2011]284號
發布日期 2011-06-21 生效日期 2011-06-2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你協會《關于味精(谷氨酸鈉)生產中使用的原輔材料級別問題的請示》(中發協[2011]2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味精(谷氨酸鈉)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其原料級別應當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食品添加劑使用原料級別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1]321號)執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原文件下載:   衛生部監督局關于味精(谷氨酸鈉)使用原料級別問題的復函(衛監督食便函[2011]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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