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國法〔2006〕12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意見》(國食藥監法〔2005〕651號)的部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和清理規范性文件工作,對1998年至2005年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公布的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清理結果公告如下: 一、經過清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制定公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未發現有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的情況,即未發現以公有制或者非公有制等經濟體制的不同,而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區別對待、提出不同要求的內容,也未發現因行政管理相對人屬于非公有制主體而對其加以限制的規定。 二、經過清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已被新的文件代替或者有關規章發布后按新要求執行等原因不再執行的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對相關工作已完成或者相關職能已調整、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等原因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此次予以廢止、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共計63件,目錄見附件1。 對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已明文廢止的22件規范性文件統一公布,目錄見附件2。 對上述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宣布無效,除另有明確規定外,均不涉及過去根據這些文件所作出的處理決定的效力。 附件:1.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予以廢止、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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