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衛生部 衛生部 | 發布文號 | 衛辦監督函[2012]119號 | 發布日期 | 2012-02-25 | 生效日期 | 2012-02-25 | 有效性狀態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復函批復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暫無 |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于商請明確食品添加劑標準有關問題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11]124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食品添加劑國家標準,可以使用國家標準規定工藝生產的食品添加劑半成品、成品,也可以使用提純、除塵、篩分等物理方法制成精度更高的食品添加劑產品。對于標準未規定生產工藝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生產過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會給人體帶來健康風險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
專此函復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原文下載: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食品添加劑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11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