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各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各國家專業計量站、分站及其他有關被授權單位:
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現將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跨省際執行強制檢定任務的計量檢定機構實施檢定的期限通知如下:
一、上述計量檢定機構應當自受理強制檢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強制檢定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計量檢定機構與送檢單位協商確定。
二、各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及時完成強制檢定工作。對違反規定拖延檢定期限的,應當按照送檢單位的要求,及時安排檢定,并免收檢定費。
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