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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預包裝飲料酒生產日期標注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470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12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衛生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 衛辦監督函〔2012〕470號
發布日期 2012-05-23 生效日期 2012-05-23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標簽標識
備注 暫無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于請明確進口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注有關事宜的函》(質檢辦食函〔2012〕36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預包裝飲料酒標簽生產日期可以標示為生產日期、包裝日期、灌裝日期或包裝(灌裝)日期。

 

  專此函復。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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