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注】農業部于2013年4月1日發布實施的《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發布<飼料原料目錄>修訂意見的通知》(農辦牧[2013]11號):決定將大豆磷脂油粉等4種飼料原料增補進目錄,對豆餅等5種原料的名稱或特征描述進行修訂。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第一部分 通則
一、本目錄所稱飼料原料,是指來源于動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礦物質,用于加工制作飼料但不屬于飼料添加劑的飼用物質(含載體和稀釋劑)。飼料生產企業所使用的飼料原料均應屬于本目錄規定的品種,并符合本目錄的要求。
二、本目錄之外的物質用作飼料原料的,應當經過科學評價并由農業部公告列入目錄后,方可使用。
三、按照本目錄生產、經營或使用的飼料原料,應符合《飼料衛生標準》、《飼料標簽》等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四、本目錄第二部分給出了常用飼料原料加工術語的名稱、定義及其形成產品的修飾語,第三部分凡涉及到相應術語的,其含義與第二部分的定義一致。
五、本目錄第三部分原料列表給出了原料名稱,飼料原料標簽中標識的產品名稱應與列表中的"原料名稱"一致;飼料產品標簽中"原料組成"所使用的原料名稱也應與列表中的"原料名稱"一致。"原料名稱"欄內方括號列出的為飼料原料的常用別名,可以與括號前的名稱等同使用。"原料名稱"欄內圓括號列出的為相關原料不同物質形態,應根據產品實際進行選擇。
六、本目錄第三部分中原料編號采用三級編號格式,第一級表示大類編號;第二級代表相同大類下的不同原料來源;第三級表示相同原料來源下的不同產品。第二級和第三級原則上按首個中文字的拼音順序進行排列。
七、本目錄第三部分中"強制性標識要求"所規定的為質量要求或衛生特征指標,應在原料標簽的分析保證值等項目中列出。
八、本目錄第四部分所列單一飼料品種,是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應當辦理生產許可證和進口登記證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或進口登記證的單一飼料產品不得作為飼料原料生產、經營和使用。
九、生產或使用涉及轉基因動物、植物、微生物的飼料原料,還應當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十、飼料生產企業使用目錄中所列原料,應按照保證飼料和養殖動物質量安全的原則和要求,根據飼喂對象和原料特點合理選擇和使用。
十一、除目錄中有特殊規定外,植物性飼料原料的植物學純度通常不得低于95%。
十二、對飼料原料進行瘤胃保護處理的,應在原料標簽中標明瘤胃保護方法。 完整內容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