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業標準制定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輕工、紡織、黑色冶金、有色金屬、石油天然氣、石化、化工、建材、機械(含鍋爐壓力容器、制藥裝備)、汽車、電力、煤炭、黃金、包裝、商業、物流和稀土等行業標準制定。
第三條 行業標準是指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包括工程建設、標準樣品的制作)。行業標準不得與有關國家標準相抵觸。行業標準之間應保持協調、統一,不得重復。
制定行業標準,要堅持新型工業化道路原則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重點突出、科學合理;制定行業標準要有效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有利于參與國際競爭,有利于合理利用和節約資源、發展循環經濟,有利于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環境,與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相互協調,有利于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促進產業升級、結構優化。
第四條 行業標準的制定包括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準公布、出版、復審、修訂、修改等工作。
第五條 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標準計劃單列單位(以下統一簡稱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具體名單見附件一)對行業標準制定過程的起草、技術審查、編號、報批、備案、出版等工作進行管理。
第二章 立 項
第六條 制定行業標準的立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第七條 任何政府機構、行業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制定行業標準立項申請(以下簡稱申請人),并填寫《行業標準項目任務書》(見附表1)。
第八條 行業標準立項申請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化技術歸口院所(以下統一簡稱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受理,經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審查后報送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
第九條 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對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報送的行業標準立項申請進行審核協調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報送材料包括:
1、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匯總表(見附表2);
2、行業標準項目任務書;
3、計劃編制說明(包括計劃編制的基本情況、編制原則和重點等)。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報送的制定行業標準立項申請進行匯總,在標準網(www.bzw.com.cn)上公示一個月,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結束后,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進行協調,并編制行業標準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 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分為年度計劃和補充計劃,統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
第十二條 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屬行業內專業之間的,由有關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負責;屬行業之間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第十三條 對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行業標準項目計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調整的,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可以提出調整申請。調整項目計劃需填寫《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見附表3)。每年一月底以前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將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項目計劃調整申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條 行業標準由標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起草。
第十五條 行業標準起草單位應按申請人立項要求組織科研、生產、用戶等方面人員成立工作組共同起草。
第十六條 行業標準編寫應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和相關行業標準編寫要求。
第十七條 起草行業標準草案時,應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
1、工作簡要過程,任務來源、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等;
2、行業標準編寫原則和主要內容,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理由;
3、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4、主要試驗驗證情況和預期達到的效果;
5、與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標準的協調性;
6、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7、廢止現行行業標準的建議;
8、重要內容的解釋和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 行業標準起草完成后,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將標準草案廣泛征求意見,并填寫《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表4),形成行業標準送審稿。
第四章 審 查
第十九條 行業標準送審稿由標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查。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
第二十條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行業標準時,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標準化技術歸口院所審查行業標準時,應組織有代表性的生產、用戶、科研、檢驗、大專院校等方面的專家進行審查,必須有全體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五章 報批
第二十一條 行業標準送審稿審查通過后,由起草單位整理成報批稿及有關附件,由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報送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
第二十二條 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對報批稿及有關附件進行復核后,符合要求的,填寫《行業標準申報單》(見附表7),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報送文件包括,
1、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8);
2、行業標準申報單;
3、行業標準報批稿;
4、行業標準編制說明;
5、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6、行業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見附表5)及《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表6);
7、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第六章 批準和公布
第二十三條 行業標準由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按規定進行編號。
第二十四條 行業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和公布。
第二十五條 行業標準批準后,由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到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產品方面標準)或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批準后的行業標準目錄及時在網上公布,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和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認真做好標準的宣傳、培訓和解釋工作。
第七章 出 版
第二十七條 行業標準出版由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負責。行業標準出版單位必須是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正式出版機構。
第二十八條 行業標準公布后,標準文本至少應在標準實施前1個月出版發行。
第二十九條 行業標準出版后,出版機構或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應將標準樣書兩份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八章 復 審
第三十條 行業標準實施后,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定期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一條 經復審需確認或廢止的行業標準,由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審核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同意后公布復審結果,需修訂的行業標準列入標準制定計劃。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
第三十二條 行業標準復審報送文件包括:
1、行業標準復審工作總結;
2、行業標準復審結論匯總表(見附表9、10、11);
3、行業標準復審意見表(見附表12)。
第九章 修訂、修 改
第三十三條 行業標準執行中需要修訂的,按照標準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計劃或補充計劃。當行業標準的技術內容只作少量修改時,以《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格式見附表13)的形式進行修改,按本辦法第四章和第五章規定的審查、報批程序辦理。
第三十四條 行業標準修改報批文件包括:審查紀要和《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三十五條 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公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行業標準制定所需經費來源:
1、行業、企業自籌的標準化經費。
2、有關企事業單位的資助。
3、有關社團組織的贊助。
4、政府部門給予的標準化補助費用等。
第三十七條 對政府部門給予的標準化補助費用和有關單位資助、社團組織贊助的費用,??顚S?,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一、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名單
1、行業協會(聯合會)名單
2、計劃單列單位名單
二、附表
1、行業標準項目任務書
2、行業標準項目計劃匯總表
3、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
4、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5、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
6、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7、行業標準申報單
8、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
9、行業標準復審確認項目匯總表
10、行業標準復審廢止項目匯總表
11、行業標準復審修訂項目匯總表
12、行業標準復審意見表
13、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