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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精氨酸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09]221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11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衛生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 衛辦監督函(2009)221號
發布日期 2009-03-16 生效日期 2009-03-16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zjj.bl.gov.cn/upload/file/2012-07-31/1207310942434447.pdf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江蘇省衛生廳: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精氨酸是否可以作為原料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請示》(滬食藥監食安[2009]034號)收悉。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門聽取了—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江蘇省衛生廳調查情況匯報,并對案件進行了專題研究。現函復如下:

    依據現行《食品衛生法》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以下簡稱CB2760)規定,L一精氨酸屬于GB2760允許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種,不是食品,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按照GB2760和香精香料使用的自限性原則,L一精氨酸須配制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產,在食品中的用量應不超過250毫克/千克。根據來文所附產品標識和你們對該產品精氨酸含量檢測結果,該產品中的精氨酸不符合上述規定,應當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督辦此案件,請及時反饋查處結果。

    專此函復。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原文件下載: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精氨酸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09]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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