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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啤酒生產企業自產自用二氧化碳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復函(質檢辦食監函[2011]821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11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

發布文號 質檢辦食監函[2011]821號
發布日期 2011-07-11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http://zjj.bl.gov.cn/upload/file/2012-07-31/1207310311104291.pdf

  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啤酒生產企業自產自用的二氧化碳是否需要辦理生產許可證的請示》(鄂質監文[2011]87號)收悉。經研究,意見如下: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二氧化碳屬于食品添加劑,功能防腐劑和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鑒此,企業應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碳生產許可證后方能生產、銷售和使用。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原文件下載:   關于啤酒生產企業自產自用二氧化碳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復函(質檢辦食監函[2011]8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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