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大產品質量監管工作力度,進一步增強產品抽檢工作的有效性和規范性,現對《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工作管理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中心委托的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委托管理機構)對轄區內的綠色食品質量負有監管職責,應依據《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二、委托管理機構應在中心下達的年度產品抽檢計劃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編制自行抽檢產品的年度計劃,并填寫《綠色食品委托管理機構自行抽檢產品備案表》一并報中心備案。中心接到備案材料后十個工作日內,將備案結果書面反饋有關委托管理機構。
三、委托管理機構自行抽檢產品的檢驗項目、內容,不得少于中心年度抽檢計劃規定的項目和內容。
四、委托管理機構自行抽檢的產品必須在綠色食品定點監測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正式檢驗報告。監測機構應參照《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工作管理辦法》,將檢驗報告以特快專遞方式分別送達中心及有關委托管理機構和企業。
五、經在中心備案的抽檢產品,其抽檢工作視同中心組織實施的監督抽檢,其檢驗結果在一年內可以作為企業年檢審核的依據和產品續展的檢驗結果,該產品續展時不再另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企業,由中心做出整改或取消其標志使用權的決定,并依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公告、通報實施辦法》予以公告和通報。
六、本規定由中心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