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不斷提高綠色食品標志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適應綠色食品事業發展和加強綠色食品標志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食品標志監督管理員(簡稱監管員)是指各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中,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核準注冊的從事綠色食品標志管理的工作人員。綠色食品管理機構應配備與當地綠色食品事業發展相適應的監管員。
第三條 中心對監管員實行統一注冊管理。監管員應在中心注冊,取得《綠色食品標志監督管理員證書》。
第二章監管員注冊條件
第四條 申請監管員注冊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綠色食品事業,對綠色食品標志管理工作有強烈的責任感,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二、能夠正確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熟悉綠色食品標準及有關管理規定;
三、具有一年以上從事綠色食品管理工作的經驗;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掌握綠色食品標志管理業務知識;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第五條 監管員注冊必須經由中心委托管理機構推薦,接受專門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三章監管員注冊程序
第六條 監管員注冊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均可向中心提出監管員注冊申請,經由中心委托管理機構向中心書面推薦,并提交申請人有關證明材料。
二、審核。中心對申請人基本條件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推薦單位。
三、培訓。中心對通過審核的申請人統一組織注冊培訓。
四、考試。培訓結束后,由中心統一組織考試。
五、頒證。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者,由中心頒發《綠色食品標志監管員證書》。
監管員的職責、職權和行為準則
第七條 監管員依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企業履行綠色食品辦證手續、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二、對綠色食品企業進行檢查、復查,按年度核準《綠色食品標志商標準用證》(以下簡稱《準用證》);
三、督促綠色食品企業履行《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按時足額繳納標志使用費;
四、配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監測機構實施中心下達的產品監督抽查計劃,協助開展實地檢查、產品抽樣等工作;
五、開展市場監督檢查,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假冒綠色食品和違規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進行查處,維護綠色食品市場秩序;
六、負責收繳喪失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企業的《準用證》,監督其停止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七、指導下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的標志監管員開展工作;
八、完成中心布置的其它標志管理工作。
第八條 監管員具有以下職權:
一、查驗綠色食品企業的《準用證》和《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二、檢查綠色食品企業的生產現場、倉庫、產品包裝以及生產記錄和檔案資料等有關情況 ;
三、了解綠色食品企業的產地環境監測和產品檢測的情況;
四、指出綠色食品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并要求其改正;
五、指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方面的不當行為,并要求其改正;
六、根據有關規定對違反綠色食品管理規定的企業暫行收繳其《準用證》,并于5個工作日內報請中心做進一步處理;
七、向中心如實報告有關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監測機構和企業在綠色食品質量管理和標志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
八、向上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和所在單位提出改進督管工作的建議。
第九條 監管員應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一、遵守有關綠色食品標志管理的規章制度,忠于職守;
二、努力學習有關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標志管理的能力;
三、不以權謀私,不接受可能影響本人正常行使職責的回扣、饋贈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好處;
四、如實向中心及所在單位報告情況,不弄虛作假;
五、接受中心的培訓、指導和監督管理。
六、保守受檢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十條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工作實行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的主管領導和監管員共同負責制。各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上報有關企業年檢、整改、變更、減免收費、取消標志使用權等的報告、請示,應載明有關監管員關于事實認定的意見,該監管員應對其認定的事實負責。
第五章監管員的管理
第十一條 應保持監管員工作崗位相對穩定。監管員工作崗位發生變動,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報經中心委托管理機構向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綠色食品標志監督管理員證書》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由中心委托管理機構統一向中心申報換證。超過有效期未辦理換證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監管員資格。
第十三條 中心對監管員的工作進行考核。對工作業績顯著的予以表彰;對不稱職的取消其監管員資格,收回證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中心委托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 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中心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日頒發的《綠色食品標志專職管理人員資格認可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