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局、福建省衛生廳: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錄。為進一步規范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全面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現將有關定期公告餐飲服務許可情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告單位與時間
按照“誰許可、誰監管、誰公告”的原則,從2012年5月開始,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每月底公布轄區內取得或者注銷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錄。
二、公告方式
可在當地主流媒體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網站上公布。
三、公告內容
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類別、備注、許可證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見附件1、附件2)。
各地要高度重視餐飲服務許可公告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嚴格按照要求定期公告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附件:1.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情況表
2.注銷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情況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管司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1: 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情況表 公告單位: 時間:
附件2: 注銷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情況表 公告單位: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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