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13年1月24日公布的《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52號,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3年5月1日起實施。為進一步明確《辦法》的相關內容,保證《辦法》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質檢總局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變化情況,對適用《辦法》的乳品范圍進行調整,并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布。《辦法》第二條中規定的乳粉包括牛初乳粉;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包括基粉原料。特殊醫學用途嬰幼兒配方食品不適用《辦法》。 二、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制度。國家質檢總局將公布境外乳品生產企業注冊的相關規定,并給予企業一定的過渡期以完成注冊工作。在過渡期內,未完成注冊的境外乳品生產企業仍可以按《辦法》要求繼續向我國出口乳品。 三、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進口乳品(見附件1),應當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5號)規定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確定、調整需要辦理檢疫審批的進口乳品種類并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布。 四、無論《辦法》實施之前是否有進口記錄,自《辦法》施行之日起從境外啟運的某一產品從某一口岸第一次進口,均視為首次進口。該產品從同一口岸(指同一直屬局轄區)進口的后續批次,視為非首次進口。境外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包括產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內進口商等信息完全一致的產品視為同一產品。 五、首次進口的乳品,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報檢時應提供相應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列明的項目的檢測報告,包括標準中引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標準。 非首次進口的乳品,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報檢時應當提供首次進口時提供的檢測報告和報檢單的復印件,以及國家質檢總局規定項目(見附件2)的檢測報告。非首次進口檢測報告項目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乳品風險監測等有關情況調整、確定,并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布。 首次進口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基粉原料(乳基預混料),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報檢時應當提供對應產品標準規定的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項目的檢測報告。非首次進口的基粉原料應當提供微生物項目的檢測報告。 上述檢測報告應與進口乳品的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一一對應。 六、為進口乳品出具檢測報告的檢測機構,可以是境外官方實驗室、第三方檢測機構或企業實驗室,也可以是境內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 七、進口乳品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報檢時如不能提供《辦法》所要求的檢測報告,應當提交書面材料說明理由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補充提交符合《辦法》規定的檢測報告。檢驗檢疫機構審核材料后可先接受報檢,并在收到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補充提交的檢測報告后,對進口乳品實施檢驗。其間進口乳品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 八、進口乳品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再次進口時,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連續5批(指5個不同生產批次或生產日期)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列明的項目(包括標準中引用的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項目)的檢測報告。如檢測不合格項目為非法添加物,則檢測報告應當包括該項目。 九、進口乳品標簽上標注獲得的國外獎項、榮譽、認證標志等內容,應當提供經外交途徑確認的有關證明文件。外交途徑確認是指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國駐中國使領館確認。 十、進口乳品的進口商應通過面向公眾的媒體(包括企業官網)及時公布進口乳品的種類、產地、品牌等信息。 十一、需做銷毀或退運處理的不合格進口乳品,進口商完成銷毀或退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銷毀或退運情況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附件:1. 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進口乳品種類 2. 非首次進口乳品檢測項目列表 質檢總局 2013年4月15日 附件1 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進口乳品種類 1. 生乳(是指從健康奶畜乳房中擠出的無任何成分改變的常乳) 涉及HS編碼:0401200000 2. 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為主要原料,未經過熱處理殺菌過程的乳制品) 涉及HS編碼: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6400000、0406900000 3. 巴氏殺菌乳(是指僅以生牛/羊乳為原料,經過巴氏殺菌等工序制得的液體產品) 涉及HS編碼:0401100000、0401200000 [注]上述HS編碼僅指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進口乳品種類涉及的HS編碼,并不指使用該HS編碼的所有進口食品均需辦理檢疫審批手續,還應依據產品的加工工藝進行綜合判定。
附件2 非首次進口乳品檢測項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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