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站《關于種子案件中有關標簽問題的請示》(內農種站辦字[2013]第10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銷售的種子都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是指固定在種子包裝物表面及內外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根據《種子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種子經營者應當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咨詢服務。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發布的《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9號)第十九條規定:“《種子法》第三十二條要求種子經營者提供的種子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可以印制在標簽上,......”。此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6年7月12日發布的《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GB 20464-2006)5.3.2“品種說明”條款也規定,有關品種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宜在標簽上標注。 根據上述規定,種子包裝物印制的品種說明,屬于種子標簽,不屬于廣告范疇。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種子法》規定的,依照《種子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理。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4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