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經濟社會和衛生事業發展,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經2011年4月11日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全國城鄉孕產期保健質量標準和要求》等7件部門規章(見附件)。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衛生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7件) 部 長 陳 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衛生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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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經濟社會和衛生事業發展,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經2011年4月11日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全國城鄉孕產期保健質量標準和要求》等7件部門規章(見附件)。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衛生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7件) 部 長 陳 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衛生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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