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藥品包裝上有廣告內容是否屬于印刷品廣告的請示》(津工商標〔1996〕1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在包裝物上直接或者間接宣傳、介紹產品,是廣告的一種形式;對含有產品宣傳、介紹內容的包裝物,應認定為廣告宣傳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藥品包裝上有廣告內容是否屬于印刷品廣告的請示》(津工商標〔1996〕1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在包裝物上直接或者間接宣傳、介紹產品,是廣告的一種形式;對含有產品宣傳、介紹內容的包裝物,應認定為廣告宣傳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