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食品、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職責,已由國家質檢部門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現將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妝品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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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食品、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職責,已由國家質檢部門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現將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妝品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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