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廳《關于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有關問題的請示》(內農牧草報〔2014〕7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草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生產用地的,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關于直接為畜牧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的范圍,《草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有明確界定,請你廳依法嚴格把握。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