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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的決定(總局令第172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54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總局令第172號
發布日期 2015-11-23 生效日期 2015-11-23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規章 專業屬性 檢驗檢疫,進出口
備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5年11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2015年11月23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質檢總局決定對《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六條中的“或個人”。

 

  二、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其現場鑒定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國家質檢總局對其機構、人員資格許可的有關證件”。

 

  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三、刪去第三十條。

 

  此外,對《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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