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保障進口食品接觸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F予發布,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
質檢總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
1.總則
1.1 目的
為規范和加強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保障進口食品接觸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特別規定》《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2 適用范圍
1.2.1本規范適用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檢驗監管條件包括M或R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接觸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材質及其復合材質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1.2.2進出口食品包裝及預期與食品接觸的機械、電器產品的檢驗監管按照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1.3 職責
1.3.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1.3.2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1.4 管理方式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督管理工作包括產品備案、產品檢驗及監督管理等。
2.產品備案
2.1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實施備案管理。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備案工作。
2.2食品接觸產品進口商或者進口代理商(以下稱備案申請人)可根據需要,持以下資料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申請表》(附1);
(2)備案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備案申請人出具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符合性聲明》(附2);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材質說明,應明確主要成分的構成和化學名稱。與食品直接接觸部分的材質與產品其他部分材質不同的,應對與食品直接接觸部分的材質單獨進行說明;
?。?)進口產品的品牌、型號、產地、照片、標簽及說明書等資料;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新品種的,備案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供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追溯制度文件。
2.3檢驗檢疫機構收到備案申請后,應對備案申請人資格及其提供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簽發《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附3),審核不合格的,應及時通知備案申請人進行補正。
備案申請人應將與申請內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樣品送具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檢測,并在取得檢測報告后,及時將其提交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備案申請人提供的樣品數量應當滿足專項檢測和留樣的需要。
2.4備案申請人資格、備案申請資料和產品檢測報告均通過審核的,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向備案申請人簽發《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附4)。
2.5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代碼編號規則:采用阿拉伯數字和英文大寫字母共10位表示,前兩位為產品代碼JS,中間兩位為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代碼(附5),之后兩位是年份,最后4位為備案流水號。如北京局2016年第1份準予備案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代碼為“JS11160001”。
2.6《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備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取消其《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并在6個月內對申請人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
?。?)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發現申請人申報的備案產品與其《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不符的;
(3)經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接觸產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2.7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每年定期將備案情況及其后續變更情況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
3.產品檢驗
3.1進口商或代理商在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報檢時,除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供《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符合性聲明》。已經備案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還應同時提交《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3.2對已備案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應逐批核查進口產品與《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的符合性。
檢驗檢疫機構對已備案并經貨證核查合格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實施抽查檢驗檢測。同一進口商、同一品牌、材質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進口批次的5%,每個批次抽查不少于當次進口規格型號種類的5%。
3.3對未備案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實施批批查驗,且年度實驗室檢測比例不低于進口批次的30%。對首次進口的食品接觸產品必須進行實驗室檢測。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檢驗,可采用包括現場查驗、風險評估、合格保證等措施及組合的合格評定方式。
3.4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或其銷售包裝上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包括商標,同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應標注產品名稱、材質、生產國家或地區、進口商的名稱、聯系方式以及地址;
(2)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使用期限;
?。?)由于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適用條件、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3.5檢驗依據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按照我國對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和標準實施檢驗(相關標準目錄參見附6)。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3.6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單》,責令當事人退運或銷毀。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4.監督管理
4.1 質量追溯
檢驗檢疫機構應保存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有關備案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檢驗檢疫機構應要求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進口商或者代理商建立食品接觸產品的追溯管理檔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供應商溯源管理制度;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測報告;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詳細記錄,包括:品名、規格、數量、批號、進口日期、制造商和分銷商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2 風險預警及缺陷召回
有關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風險預警和缺陷召回,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5.附則
5.1本工作規范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5.2本工作規范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
5.3《關于印發<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質檢檢〔2010〕683號)自本工作規范施行之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