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是否可以利用藥業生產設備進行食品生產的請示》(吉食藥監發〔2014〕34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等法律法規要求,食品、藥品的生產過程要盡可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等風險,確保食品、藥品質量安全。鑒于上述原因,為防止食品、藥品間的交叉污染,我局不同意藥品與食品共線生產。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月12日 |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是否可以利用藥業生產設備進行食品生產的請示》(吉食藥監發〔2014〕34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等法律法規要求,食品、藥品的生產過程要盡可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等風險,確保食品、藥品質量安全。鑒于上述原因,為防止食品、藥品間的交叉污染,我局不同意藥品與食品共線生產。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