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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關于加強貝類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77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44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2017年第77號
發布日期 2017-06-19 生效日期 2017-06-19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通告公告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近期,我國南方部分海域發生赤潮,貝類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加大。6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已發布慎食貝類海鮮的消費提示。6月14日,農業部辦公廳印發《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貝類質量安全監管的緊急通知》(農辦漁〔2017〕39號)。為避免發生貝類食物中毒事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要查驗貝類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并承擔購買者食用后中毒賠償等相應法律責任。

 

  二、貝類產品銷售者、餐飲服務提供者要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貝類產品和供貨商的相關信息,保存相關憑證。銷售貝類時,應當在攤位(柜臺)顯著位置如實公布貝類產品名稱、產地、供貨商等信息。不得采購和銷售來源不明以及禁止采捕和銷售區域的貝類。出現因銷售貝類產品中毒等問題,銷售者、餐飲服務提供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三、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餐飲單位等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對貝類毒素等項目的檢測。對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中發現未按相關要求采購貝類產品的,要依法追究經營者責任;對發現貝類產品毒素含量超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及時查處的同時,將相關情況通報農業部門,并向社會發布檢驗和查處信息。

 

  四、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農業部門通報的貝類產品相關風險信息,要及時采取措施,禁止相關區域的貝類銷售,并及時通知本區域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

 

  五、消費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購買貝類等水產品時,應選擇大型、正規的超市或市場購買。沿海地區的消費者在毒素爆發高峰期不要采購和購買食用野生的貝類。在烹飪貝類時,要煮熟煮透,單次食用量不宜過多。如發現誤食,出現中毒癥狀的,應盡快前往醫院進行救治。發現市場和餐飲單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貝類產品的,請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舉報。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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