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限制使用農藥的監督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農藥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限制使用農藥名錄(2017版)》,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列入本名錄的農藥,標簽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注安全間隔期。
二、本名錄中前22種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其他農藥實行定點經營的時間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三、農業部已經發布的限制使用農藥公告,繼續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農業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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