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并就有關稅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6號)規定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停止領用和開具,在此之前納稅人應將未開具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退回主管稅務機關。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開具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應于2015年7月31日前辦理完畢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相關事宜。
二、納稅人辦理稅款所屬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類應稅消費品納稅申報時,啟用新的《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1《本期準予抵減(扣)稅額計算表》(表式及填表說明見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葡萄酒購貨管理證明單〉編碼規則的通知》(國稅函〔2006〕620號)同時廢止?!秶叶悇湛偩株P于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2號)附件1《酒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1《本期準予抵減稅額計算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