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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味品衛生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廢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13 10:32:04 來源:互聯網

  (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調味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醬油、食醋、味精、食鹽(其中包括海、井、礦、湖鹽)、復合調味品等。

 

  第三條 生產加工調味品不得使用變質或未去除有毒物質的原料。生產用水應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第四條 調味品生產要不斷改革工藝,使機械化、密閉化生產逐步代替手工操作。在采用新工藝生產新產品時,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同意,方能投產。

 

  使用新菌種時,應按《新資源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進行審批后,方能投產。

 

  第五條 調味品生產車間應整潔、不積水,地面墻裙應用不透水材料建筑。制曲車間應便于洗刷和定期消毒,所使用的菌種應定期進行鑒定,防止污染和變異產毒。

 

  第六條 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所用的容器、用具、管道、包裝用品和涂料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容器、用具應經常洗刷、消毒。

 

  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存放在清潔干燥的室內,食用鹽成品應有包裝,防止污染。

 

  第七條 醬油、食醋成品應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第八條 不得用味精廢液配制醬油。

 

  用酸水解法生產醬油,須經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批準。

 

  第九條 各生產部門應對原料、半成品、成品進行檢驗,成品符合衛生標準方可出廠。

 

  第十條 碘缺乏病地區,應根據衛生部門的要求,在食鹽中加入適量碘,加碘食鹽應有小包裝,做到貨款分開。包裝用紙應清潔衛生。

 

  第十一條 嚴禁銷售霉爛、變質、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肉品。售賣肉餡(攪肉)時必須用新鮮、干凈的肉做原料,做到無毛、無血、無異物。攪肉機使用前后應洗刷,保持干凈。

 

  第十二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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