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濟食藥監發〔2016〕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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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6-11-04 | 生效日期 | 2016-11-04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jnfda.gov.cn/art/2016/11/7/art_4805_32401.html |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創建國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要求,根據我市食品攤販疏導點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沒有固定門店,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各級政府規劃建設的食品攤販疏導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包含市政府統一采購的便民餐車。
二、經營范圍
食品攤販允許加工經營工藝簡單、易于攜帶的食品。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散裝酒、現制乳制品、散裝食醋、散裝醬油、散裝食用油以及國家、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三、管理要求
食品攤販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并達到“亮證經營、安全承諾、單據留存、原料公示、場所清潔”五項要求。
1.經營的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得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進行加工制售。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留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復印件、產品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做到單單留存并放置于經營場所。公示所使用的米、面、油、肉、魚等主要加工原料、食品添加劑的名稱和生產廠家或供應商。
2.用于食品加工經營的設施設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售賣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飲服務食品的,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并配有防塵、防蠅等保潔設施。具備垃圾盛放、回收條件。
3.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向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索要并留存當批次消毒合格證明文件。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無害。
4.從業人員應當定期查體并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工作期間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5.經營場所保持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食品與其它物品分區擺放。
6.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懸掛登記憑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經營負責人簽訂《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承諾書》并公示。
四、監管措施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符合上述標準的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并納入日常監督抽檢計劃。主要登記經營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健康證編號、住址、經營項目、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在登記證中予以公示(參照省局《關于規范中小學周邊食品店餐飲店及食品攤販經營管理的通知》(魯食藥監食流﹝2014﹞147號)要求)。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省等上級部門出臺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后從其規定。
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