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西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西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 | 市食藥監發〔2017〕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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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7-02-06 | 生效日期 | 2017-02-06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xafda.gov.cn/ptl/def/def/index_1259_5571_ci_trid_2305277.html |
港務區管委會,各區、灃東新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區縣市場監管局: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0號令,以下簡稱《20號令》)、《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2號)、《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三小條例》)、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豆芽質量安全監管的指導意見(試行)> 的通知》(陜食藥監發〔2015〕80號)的精神,為加強我市非發酵豆制品(豆腐類和豆腐干類,下同)、豆芽市場監管,現將豆制品、豆芽授權銷售、亮證經營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豆制品、豆芽授權銷售、亮證經營制度
豆制品、豆芽授權銷售、亮證經營制度是指獲得豆制品生產許可證、豆芽生產備案證(生產許可證)豆制品、豆芽生產者,同獲取食品經營許可證、豆芽經營備案登記證、食品攤販登記卡的銷售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協議后并向銷售者授予銷售權利,銷售者在經營場所亮證經營的制度。銷售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授權銷售證書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豆芽經營備案登記證或食品攤販登記卡。未經生產許可或登記備案的企業生產的豆制品、豆芽不得進入市場銷售。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豆芽經營登記備案或食品攤販登記卡的銷售者,不得在市場銷售。
二、入市管理制度
(一)信息報告制度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早、晚市場、便民攤群點的負責人應當如實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豆制品和豆芽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獨立門店的豆制品、豆芽銷售者應主動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經營相關信息。
?。ǘ┻M貨查驗制度
1、豆制品、豆芽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豆制品、豆芽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明、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豆制品、豆芽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豆制品、豆芽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2、豆制品、豆芽銷售者不得銷售來源不明的豆制品、豆芽。
?。ㄈ┊a品標識制度
1、銷售豆制品、豆芽可以不進行包裝。
2、豆制品、豆芽銷售者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標示相關信息,如實公布豆制品、豆芽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批發者名稱或者姓名等相關內容。產地標示到市縣一級或者生產廠家的具體名稱。
3、銷售預包裝的豆制品標識標簽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銷售預包裝的豆芽應當符合農業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70號令)規定。
4、除必須要標示的信息外,銷售者可以自行決定增加標示的內容。
三、禁止銷售不合格產品
?。ㄒ唬┙股a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情形。
?。ǘ┙逛N售《20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情形。
?。ㄈ┒寡拷洜I者不得經營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豆芽。
?。ㄋ模┢渌环蠂沂称钒踩珮藴实那樾?。
四、嚴格依法行政,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ㄒ唬┪唇浽S可或登記備案的生產和經營行為,一律依照《食品安全法》、《三小條例》查處取締。
?。ǘ┪唇⒒蛘呗鋵嵤称钒踩芾碇贫鹊?;未如實向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基本信息的;未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合格證明文件的;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未按照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的;按照《20號令》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
(三)批發市場開辦者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按照《20號令》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ㄋ模┒怪破?、豆芽銷售者未在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的,按照《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
附件: 豆制品豆芽授權銷售證書
聯系電話:88221653(兼傳真)
聯系人:朱 龍
西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