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 發布文號 | 暫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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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2-07-27 | 生效日期 | 2012-07-27 |
有效性狀態 | 廢止日期 | 暫無 | |
屬性 | 其他 | 專業屬性 | 其他 |
備注 | http://www.snqi.gov.cn/tzwj/6205.htm |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省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明確各級質監部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職能,細化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程序,落實相關工作責任,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9號)、《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訂加強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動態管理的實施辦法。
一、調整許可職能,積極推行省、市兩級許可發證管理模式
?。ㄒ唬┦【謱⒉糠质称贩N類的發證職能逐步下放給市局,進一步實現重心下移、減少環節、明確權責、加強監管的目標。
?。ǘ└魇芯忠凑湛偩窒嚓P規定及省局食品生產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結合實際建立本市食品生產行政許可工作機制。
(三)省局監督指導各市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
二、嚴格準入工作,建立受理審核、證前抽查、發證約談“三環相扣”的食品生產許可動態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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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按照發證權限,在受理企業的申請時,要依法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合理劃分產品單元;核查、核對企業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是否列入各級監管部門“黑名單”予以核實;對有規定要求予以調查處理的必須有調查處理結果;獲證企業增加已涵蓋在生產許可證書申證單元和標準中的產品,應提交產品檢驗合格報告。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申請材料審查通過之日為正式受理日期。
2、實地核查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負責或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組一般由3名審核員組成,省局組織的核查組由被核查企業所在市的市局推薦一名審核員、由被核查企業所在縣(市、區)的縣(市、區)局派1名食品監管人員或具有審核員資格的人員擔任觀察員。
(2)實地核查工作實行核查組長負責制。
核查組對申請書、核查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實地核查工作質量負責。
?。?)實地核查實行核查組長異地交流制。
?。?)核查計劃。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定核查計劃,確定實地核查組,書面通知企業,同時通知企業所在市、縣質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不能實施的企業,其受理決定書自行作廢。企業需重新提交申請,并按規定收取費用。
對已取證企業增加新產品、增加新的生產線、新品種等情況,可根據情況僅進行資料審查。
?。?)實地核查的要求。
?、賹嵉睾瞬楣ぷ鲬獓栏駡绦泻瞬槌绦颍_保核查工作質量。企業具有對核查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舉報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未盡到監督、舉報職能和義務所造成的損失和重復費用由企業承擔。
?、趯π律暾埰髽I的申請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合并進行。實地核查使用總局制定的《對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人規定條件審查記錄表》。核查組受核查組織機構的委托,將核查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批量食品抽樣基數、檢驗項目等食品審查細則規定的事項。
?、垩永m換證企業在實地核查時,應處于正常的生產狀態,企業相關人員應在場。實地核查使用省局制定的《延續換證食品生產企業核查準則》(附件1)和《延續換證食品生產企業實地核查相關規定》(附件2)。
?、芎瞬榻M要按照國務院食安辦《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2011—2015年)》的要求核查企業負責人、主要從業人員每人每年接受不得少于40小時集中培訓的落實情況。
對新申請企業,實地核查時其取得檢驗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一名。
延續換證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檢驗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
⑤實地核查中出現企業達不到受理條件而已經予以受理、繼續核查又無法保證核查質量;發現企業存在重大疑問而現場又無法核實;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的內容嚴重不符;企業謊報、瞞報重要信息;企業對核查工作配合不到位,使核查質量和進度難以保證時,核查組長在征得核查組織機構相關負責人同意后,可終止現場核查,核查結論為不合格。審核組長必須詳細記錄存在問題并說明理由,形成書面材料,與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并上報。
?、迣ζ髽I存在的特殊情況(如:受理單元不確定、對應《細則》不適用等),核查組應主動書面說明具體情況、建議和理由,核查組成員和企業代表簽字后同核查材料一并上報。在核查現場可以不作出核查結論。
3、不合格項目整改驗證
由核查組會同觀察員負責對企業不合格項目的整改情況進行驗證,核查組長確定驗證方式并對驗證結果負責。核查報告一份由核查員報食品生產許可機構,一份由觀察員交所在縣質監局簽署意見并蓋章確認后在驗證結束后5日內郵寄或交至食品生產許可機構。
4、核查材料的審查
實地核查結束后,核查組整理形成一式兩份核查材料(包括申請材料等),核查組長、核查員、觀察員簽署意見后,于實地核查結束次日郵寄或三日內交至食品生產許可機構。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對核查材料進行審查。對核查組上報材料中發現的問題,核查組長、發證檢驗機構、企業應就存在問題在10日內予以書面說明。對核查組上報材料存在嚴重缺陷或材料不能說明企業或產品的基本情況,或存在其他需實地核查的,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另行安排實地核查。
5、《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的發放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對核查材料審查合格、生產條件符合要求的企業辦理《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企業依據《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辦理營業執照登記手續。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自實地核查結束之日起20日內未將整改材料報至食品生產許可機構的企業,頒發《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
對下發了《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的企業,應當認真整改,形成報告,兩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產品標簽等可立即改正的,可以視具體情況提前申請。
6、發證檢驗
新申請企業自認合格的,提出生產許可檢驗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及時安排人員按細則規定的抽樣方法實施抽樣。
對延續換證企業的實地核查工作和許可檢驗抽樣工作同時進行。
發證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可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提出復檢申請,復檢使用發證檢驗抽取的備份樣,由食品生產許可機構指定通過計量認證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進行。
省局指定并管理全省發證檢驗機構及發證檢驗項目,承擔發證檢驗的質檢機構應在完成檢驗工作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郵寄或遞交工作,一份交企業,一份直接報食品生產許可機構。
?。ǘ┳C前抽查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根據核查材料審查情況和監管工作的需要確定許可前抽查企業的名單,對企業的實際情況和核查組的工作質量進行許可前抽查,抽查按照省局《食品生產企業許可前抽查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抽查比例不低于發證證書數量的10%。
?。ㄈ┌l證約談
1、《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辦理、信息公示
省局統一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統一編碼。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確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其副頁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一式三份,一份交企業,一份隨核查組認可的企業申請材料、檢驗報告交縣局建立企業檔案,一份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存檔。
市局將發證企業信息報省局,省局統一將獲證企業信息向社會公示。
自企業申請之日六個月內未完成所有許可程序的,申請材料退回企業。屬于行政部門、檢驗機構、審核人員責任的,企業可以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承擔責任。
2、《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放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在2個工作日之內將《食品生產許可證》及證書副頁、獲證企業信息郵寄縣局??h局負責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證書副頁??h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頁的發放工作。
3、企業約談
縣局應在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對企業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義務、持續保持和改進生產條件、增強規范化管理意識、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簽訂承諾書等進行約談,同時建立企業質量信用檔案,做好舊證書的回收工作。
三、加強日常監管,建立信息交流、年度審核、后續監管“三措并舉”的食品生產許可動態監管監督機制
(一)信息交流
1、政策信息的發布
省局網站為生產許可信息發布的主要平臺,省局網站公布即視為公示與告知。
省局應及時將食品生產許可中的政策、法規、補充規定、行政解釋、工作要求、核查表格等內容在省局網站中發布。
各市、縣局、各發證檢驗機構、各核查人員、各有關企業應經常瀏覽網站,及時學習相關政策和要求,并充分利用電子郵件、企信通、短信、QQ、飛信等現代信息交流手段,提高溝通和工作效率。
2、實施《信息交流單》制度
各級質監部門和相關人員在申請受理、實地核查、材料審核、日常監管、發證檢驗、年度檢驗等工作中,發現生產企業不具備必備的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應使用《信息交流單》將存在問題、擬處理意見等內容及時抄送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向省、市局匯報。負責調查處理的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將信息反饋和上報省、市局。
省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中大多數的情況告知、任務安排或工作委托,均以信息交流單的形式傳遞。信息交流單加蓋省局食品處印章有效。相關部門、機構和審核人員應及時回復。
3、信息處理
食品生產許可機構應根據信息交流單的內容及時注銷和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屬于涉及吊銷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的,由承擔調查處理的單位或部門依法查處,報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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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縣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度報告,縣局應當對年度報告進行審查。
?。ㄈ┖罄m監管
省、市局要建立獲證企業信息數據庫。
縣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落實日常巡查、年度檢驗,對群眾舉報、監督抽查、風險監測中發現的有關涉及生產許可證書的問題嚴格依法查處,并及時匯報和溝通。
四、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培訓教育、考核管理、責任追究“三管齊下”的食品生產許可動態管理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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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每年要組織對審核人員的年度培訓,適時組織核查組長考察學習。市局要組織對食品監管人員的教育培訓。審核人員、食品監管人員應主動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審核細則,熟悉產品標準,及時登陸省局網站瀏覽最新的管理要求、文件以及工作動態等核查工作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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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機構對審核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和核查組長評價制度。主要考核審核人員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廉潔自律等方面。對評價不合格的,暫停其審核工作。
核查組長實行動態管理,實行年度考核和選拔制度??赏ㄟ^日常工作質量的統計、書面考試等方式進行,工作質量統計、年度考試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核查組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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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相關人員和機構的責任,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1、食品生產許可機構要嚴格按照省局規定的產品種類、許可工作相關要求做好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機構,省局予以通報批評。
2、發證檢驗機構應及時出具和報送檢驗報告。因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檢驗報告存在缺陷、檢驗工作不及時、未及時答復信息交流單所提出的問等原因給企業造成影響和損失,暫停指定其發證檢驗資格一年,累計2次被暫停者取消對該檢驗機構發證檢驗資格的指定。 各發證檢驗機構有超范圍進行發證檢驗的,一經發現,取消該檢驗機構所有發證檢驗項目的指定檢驗資格。
3、企業申請材料受理后,相關工作人員、審核人員不得提前對企業進行初訪。一經核實,不得參與食品生產許可的相關工作。
4、審核人員、檢驗人員在工作中不客觀公正的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者調離崗位、取消資格;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蛾兾魇≠|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市場準入工作規定》同時廢止,之前省局下發的各項食品安全監管規定與本實施意見有沖突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附件:1、延續換證食品生產企業核查準則
2、延續換證食品生產企業實地核查相關規定
附件1
延續換證食品生產企業核查準則
一、廠區周邊環境
條款 | 審查要求 |
*1.1 | 企業廠區不應處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醫院附近及居民生活區域內,且應遠離墳墓。 |
*1.2 | 廠區周圍應無有害氣體、煙塵、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其周圍30m以內不得有坑式廁所、化糞池、垃圾堆等。 |
1.3 | 企業廠區與外緣公路或道路應有防護地帶,并進行綠化隔離。 |
1.4 | 企業廠區應采用圍墻、圍欄等必要設施限制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且其距離地面至少30cm以下部分應采用密閉性材料建造。 |
二、廠區內環境設施與管理
條款 | 審查要求 |
*2.1 | 廠區應當清潔、平整、無積水;廠區內的裸露地面應全部進行綠化,并保持綠化區域的清潔、衛生。 廠區的道路應用水泥、瀝青或磚石等硬質材料鋪成。路面應清潔、平整、無坑洼、破損并防止積水、泥濘、污穢及塵土飛揚。 廠區內不得散發出異味, 不得有各種雜物堆放。 |
*2.2 | 企業的生產廠區要劃分生產區、生活區,生產區內嚴禁設置職工與家屬宿舍、廚房、食堂等,之間應采用圍墻、圍攔有效隔離并能達到嚴格控制生產作業人員、生活人員的人流出入控制。 生產區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實驗動物、待加工禽畜的飼養區應與生產車間保持一定距離,避免污染食品。 |
2.3 | 生產車間或生產場地應當清潔衛生;應有防蠅、防鼠、防蟲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設施;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或產生的各種有害物質應當合理置放與處置。 |
2.4 | 生產車間的廠房高度應能滿足工藝、衛生要求,以及設備安裝、維護、保養的需要,一般情況下高度不低于3m。 生產車間人均占地面積(不包括設備占位)不能少于 1.50m2。 生產車間內設備與設備間、設備與墻壁之間,應有適當的通道或工作空間(其寬度一般應90cm以上)。 |
2.5 | 生產車間地面應使用無毒、不滲水、不吸水、防滑、無裂縫、耐腐蝕、易于清洗消毒的建筑材料鋪砌(如耐酸磚、水磨石、混凝土等),地面應有適當坡度(以1.0%~1.5%為宜),略高于通道、道路路面,便于清掃和消毒,在地面最低點設置地漏,以保證不積水。 排水溝的側面與底面交接處應有適當的弧度(曲率半徑在3cm以上),排水溝應有約3.0%的傾斜度,其流向應由高清洗區流向低清潔區,并有防止逆流的設計。 |
2.6 | 生產車間墻壁要用淺色、不吸水、不滲水、無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磚或其他防腐蝕材料裝修高度不低于1.50m的墻裙。 屋頂或天花板應無灰塵,選用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覆涂或裝修,要有適當的坡度,在結構上減少凝結水滴落,防止蟲害和霉菌孳生,便于洗刷、消毒。 |
2.7 | 生產車間的所有門窗應采用防銹、防潮、易清洗的密封框架,不應使用木質門窗。 生產車間的窗戶不宜設內窗臺,若有窗臺,則要設于地面1米以上,且臺面應向內傾斜450。 車間的門、窗應有防蚊蠅、防塵設施,紗門應便于拆下洗刷。作業時需要打開的窗戶,應裝設易拆卸清洗的26目以上的雙層不生銹紗網。 |
*2.8 | 生產車間應有良好通風,防止室內溫度過高、蒸汽凝結或產生異味。采用自然通風時通風面積與地面積之比不應小于1:16。采用機械通風時換氣量不應小于每小時換氣三次??諝饬飨驊獜母咔鍧崊^域流向低清潔區域,通入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的空氣須經凈化處理。 |
2.9 | 生產車間有大量蒸汽、油氣的加熱工段,應集中在一處,采用足夠能力的機械排風設備,將蒸汽、油氣排出車間,機械通風管道進風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遠離污染源和排風口,開口處應有易于拆裝、清洗的耐腐蝕防護網罩。 |
2.10 | 生產車間內必須設有上下水通暢的清洗水池、沖洗水管,供清洗設備、工器具、容器等使用。 |
2.11 | 各建筑物、設備布置應考慮生產工藝對溫、濕度和工藝參數的要求以及消防安全等要求,防止毗鄰車間、區域受到干擾。 |
*2.12 | 生產車間的溫度、濕度、空氣潔凈度應滿足不同食品的生產加工要求。 易腐性、即食半成品(成品)的最后冷卻或內包裝前的存放場所,即食產品的內包裝室和無菌包裝區應為清潔區。準清潔作業區是指清潔度要求低于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如原料預處理車間、緩沖間(拆包間)、一般生產加工間、非即食食品的內包裝間等。(按GB/T 18204.1-2000中的自然沉降法測定,各生產作業區空氣中的菌落總數應控制在:每平皿菌落數(cfu/皿)一般作業區≤500,準清潔作業區≤75,清潔作業區≤50。) |
2.13 | 清潔、準清潔作業區對外出入口應有緩沖設施(如空氣簾、塑料門簾、能自動關閉的紗門等),門應以平滑、易清洗、不透水的堅固材料制作,并能經常保持關閉。 |
2.14 | 清潔、準清潔作業區的入口處應設置鞋靴消毒池或鞋底清潔設施(設置鞋靴消毒池時,若使用氯系消毒劑,游離氯濃度應保持在200mg/kg以上)。需保持干燥的清潔作業場所應有換鞋設施。車輛進入車間處應有車輪消毒設施。 |
*2.15 | 生產工藝布局應當合理,各工序應減少迂回往返,分別設置人員通道及物料運輸通道,避免交叉污染。各通道應裝有空氣幕或塑料門簾或雙向彈簧門。不同清潔區之間人員通道和物料運輸應有緩沖室。 |
2.16 | 同一車間內不得同時生產兩種類別的產品也不得同時加工影響車間衛生或產品質量的副產品。 |
2.17 | 洗手設施應分別設置在車間進口處(更衣室內)和車間內適當的地點。洗手設施應以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造,且易于清洗消毒。其開關應采用非手動式(包括按壓自動關水式、肘動式等),龍頭設置以每班人數在200人以內者,按每10人1個,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增設1個。 洗手設施還應包括干手設備(熱風烘手器、消毒干毛巾、消毒紙巾等)、洗手池以及手消毒設施(手消毒池、酒精噴壺等),手消毒若使用氯系消毒劑,游離氯濃度應達到50mg/kg。 |
2.18 | 更衣室應設于生產車間進口處,作為進入生產車間的緩沖區域。入口處應懸掛滅蠅燈。更衣室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的紫外燈,安裝數量一般每平方米不少于1.5W,使用前連續照射不少于30分鐘。 |
2.19 | 廠區和車間內可設置與企業人數相適應的水沖式廁所,設置位置要合理,通風良好,清潔衛生,無氣味,門窗不得直接開向車間。 廠區和車間廁所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有沖水裝置、排臭裝置以及非手動開關的洗手設施和供洗手用的清洗劑; 2、必須裝配紗窗和自動關閉的紗門; 3、地面應平整,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瓷磚、水磨石) |
2.20 | 生產車間內應光線充足,照度應滿足生產加工要求。工作臺、敞開式生產線及裸露食品與原料上方的照明設備應有防護裝置。 |
2.21 | 曬場必須距公路、鐵路50m以上,場面應平坦、不積水、用水泥、石板等堅硬材料鋪砌。 曬場支架應用鋼筋或石條制成。 曬場應有防蠅、防蟲、防雨淋設施。 |
2.22 | 加工過程產生的廢棄物、垃圾等存放應距離生產車間25m以上。 廠區內廢棄物存放設施應密閉或帶蓋并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結構嚴密,能防止害蟲侵入,保持其清潔、衛生,存放的污物應日產日清,避免污物污染食品、飲用水、設備、道路等。 排污溝渠應為密閉式,排污溝渠應該及時清理,不得有污物積存,應該有U型、P型等有存水彎的水封,有效的防蟲防臭。 |
三、原料和生產設施管理
條款 | 審查要求 |
*3.1 | 農、副產品原料在采收后,為便于加工、運輸和貯存而采取的簡易加工應符合衛生要求,不應造成對食品的污染和潛在危害。 肉、禽類原料:必須采用來自非疫區健康良好的畜禽;宰前宰后經獸醫檢驗合格,并有獸醫衛生檢驗合格證書。 水產類原料:必須采用新鮮的或冷凍的,組織有彈性,骨肉緊密連接的水產品;不得使用變質的及被有害物質污染的水產類原料。 果蔬類原料:必須采用新鮮、成熟適度、風味正常、無病蟲害、無腐爛的鮮果、蔬菜。干制果蔬原料應干燥,無霉變、無蟲蛀。 |
*3.2 | 不得采用非食用原料制成的產品作為生產原料。 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原料,不得投產使用,要與合格品嚴格區分,防止混淆和污染食品。 檢驗不合格的原料,應明確標示并作隔離處理。 |
3.3 | 應收集和驗證所采購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營養強化劑、食品添加劑等的生產許可證書及明細表。 |
3.4 | 企業應制定對采購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以及外協加工品進行檢驗或驗證的制度。 企業如有外協加工或委托服務項目,也應制定相應的采購管理辦法(制度)。 |
3.5 | 所有原輔材料、包裝材料、食品添加劑的采購驗證規定應明確驗證依據的標準、要求、方法。驗證工作必須合理、有效、可操作。除索證索票外,還要索要質量證明。 |
3.6 | 原輔材料、包裝材料以及成品不得露天存放,庫內應地面平整,陰涼、干燥,并有防蠅、防火、防蟲、防塵、防鳥、防潮、防霉等設施。 |
*3.7 | 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應符合原輔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預冷庫、冷藏庫、冷凍庫等倉庫的溫度、濕度應符合產品工藝要求,并配備溫濕度顯示裝置。 |
3.8 | 貯藏固態原、輔料、成品應離地20~25cm、離墻30cm以上,堆放的高度離開天花板至少20cm并分類、定位碼放,并有明顯標志。 貯藏液態原料應使用密封罐,管道輸送。 易受污染的輔料(如果醬、餡等)應與其他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需冷凍的原輔料,儲存溫度應保持-18℃以下,需冷藏的原輔料,儲存溫度應保持0~4℃。 |
3.9 | 紙箱碼放垛與垛之間也應有適當間隔,并保留合理的運輸通道。 庫房內存放的物品應保存良好,并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出入庫。 |
*3.10 | 原輔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裝材料庫房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以及可能引起串味的等物品。 |
3.11 | 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于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庫內嚴禁堆放不合格產品。 合格成品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并有明顯標志。 |
3.12 | 包裝材料應貯于專用倉庫,做到內外包裝材料分類存放,倉庫內應通風、干燥、無污染源。 |
*3.13 | 企業必須具備必備的生產設備,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應能滿足食品生產加工的要求。 |
*3.14 | 生產設備應布局合理,排列有序,且有足夠之空間,使生產作業和維護順暢進行,并避免引起交叉污染,各工序之間的產能應匹配。 |
3.15 | 食品生產設施、設備、工具和容器等應加強維護保養,及時進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清洗消毒劑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
3.16 | 直接接觸食品及原料的設備、工具和容器,必須用無毒、無害、無異味的材料制成,與食品的接觸面應邊角圓滑、無焊疤和裂縫。 |
3.17 | 用于測定、控制或記錄之測量器或記錄儀,應功能準確,并定期校正。 |
3.18 | 應采用有效的措施預防和檢查異物,如設置篩網、強磁鐵、金屬探測器等防止異物和污染物混入食品。 |
3.19 | 各種設備的管道應明顯區分,易于鑒別,且不宜架設于暴露的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內包裝材料的上方,以免造成對食品的污染;食品輸送帶上方若有管道時應安設輸送帶防護罩等設施。 |
3.20 | 機械設備應設置安全欄、安全護罩、防滑等設施。 |
*3.21 | 生產用水(包括清洗用水、制冰用水(生產加工用冰)、蒸汽用水(直接用于生產加工或與食品接觸的蒸汽用水))必須符合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并至少每年對廠區水源進行水質檢驗。 |
3.21.1 | 使用非城市供水管網的,其水源應單獨隔離并有明顯標志,應當具備有效的安全保障設施,周圍附近不得有人畜糞池、垃圾掩埋場等污染源。 |
3.21.2 | 井水必須根據當地水質特點設置水質凈化或消毒設施(如沉淀、過濾、除鐵、除錳、除氟、消毒等),使水質達到要求后方可用于生產加工,并至少每年對廠區水源進行水質檢驗。 |
3.22 | 水源出口、蓄水池等要有完善的防塵、防蟲、防鼠措施,并定期對蓄水池進行清洗、消毒。有效防止水源的污染。儲水設備(池、塔、槽)與水直接接觸的供水管道、器具等應使用無毒、無異味、防腐的材料,保持清潔、暢通,管路應該盡量統一走向,并進行流向標注,有防止虹吸和回流現象的措施。 有完備的供水網絡圖。 |
3.23 | 不與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冷卻用水、制冷用水、消防用水、蒸汽用水等必須用單獨管道輸送,絕不能與生產(飲用)水系統交叉連接,并應用明顯的顏色進行區別。 |
四、組織與過程管理
條款 | 審查要求 |
4.1 | 企業治理結構中至少有一人全面負責質量安全工作。負責質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和保持工作。 |
4.2 | 企業應制定各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質量安全職責、權限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
4.3 | 企業應當制定對不符合情況的管理辦法,對企業出現的各種不符合情況及時進行糾正或采取糾正措施。 |
*4.4 | 企業相關人員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按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培訓,有相應的證書或證明。 |
*4.5 | 企業應具備審查細則中規定的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明示的企業標準應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標準中產品質量安全指標不得與國家強制性標準相沖突,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納入受控文件管理。 |
4.6 | 企業應制定關鍵質量控制點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業指導書。關鍵質量控制點應進行有效控制,并有相應的記錄。 |
4.7 | 企業應制定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運輸過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損壞或變質的制度。 |
4.8 | 企業應嚴格執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和使用管理制度,確保廠區、車間和化驗室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燃油、潤滑油和化學試劑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對食品、食品接觸物表面、食品包裝物料等造成污染。 |
*4.9 | 企業應制定清潔區、準清潔區管理制度,持續采用熏蒸、凈化車間、配備足夠數量的紫外燈等方式,以達到清潔度的要求。 |
4.10 | 以輻射加工技術等特殊工藝設備生產食品的,還應當符合計量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
4.11 | 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品種、范圍、用量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食品添加劑應由專人負責管理,設置專庫或專區存放。 |
4.12 | 食品營養強化劑、食品添加劑在使用時應準確稱量,并使用專用登記冊記錄名稱、進貨時間、進貨量和使用量等,對貯存期間質量容易發生變化的應進行原料合格驗證,必要時進行檢驗,以確保其符合規定的要求。 |
*4.13 | 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產品名稱應能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和GB7718的規定。 |
4.14 | 副產品應及時從生產車間運出,按照衛生要求,貯存于副產品倉庫,不應有異味。 |
4.15 | 產品不合格(包括半成品、成品、原輔材料)處理措施應形成完整的記錄。應具有不合格原輔材料拒收、報廢、返廠等處理意見和審批手續等制度以及設備故障、停電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斷生產時生產產品的處置措施等記錄。 |
4.16 | 應建立產品召回機制,如實記錄發生召回的食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發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續整改方案等內容。 |
4.17 | 所有設備應經常維修保養,定期清洗、消毒運輸工具、器具、容器及包裝物料等,保持良好衛生狀況。異物控制措施應實施定期過程監控或有效性驗證。 |
4.18 | 運輸工具(包括車廂、船倉和各種容器等)應符合衛生要求。非廂式運輸工具、車輛應配有防塵、防日曬雨淋的帆布、塑膠布等遮蓋物。有特殊要求的物品應用專用車輛運輸,如保溫車、冷藏車等。 有冷藏、冷凍運輸要求的,企業必須滿足冷鏈運輸要求。 |
4.19 | 企業應建立必要的記錄體系。記錄體系應按照能形成邏輯鏈的要求建立。生產產品的記錄應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保證其能夠再現。 |
4.20 | 應建立完整的產品出廠和銷售臺賬,臺賬內容至少要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地點、收貨人名稱及聯系方式、發貨日期等內容。 |
4.21 | 所有質量管理記錄和原始記錄、計算和導出數據、以及相關證書、證書副本等技術記錄均應歸檔,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
*4.22 | 企業廠區、庫房、生產車間內不得存放無標識不明物質和未列入企業原料表的食品添加劑和非食用物質。 |
4.23 | 應有證書有效期內企業年度報告自查申報表。 |
4.24 | 委托加工進行生產的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手續。接受委托加工方要符合本準則的要求,并取得相應的資質。 |
4.25 | 委托方應有有效的監督管理辦法,確保被委托方提供的產品質量安全。 |
*4.26 | 企業應不存在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
五、檢驗管理
條款 | 審查要求 |
5.1 | 企業應制定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包括過程檢驗和出廠檢驗)以及檢測設備管理制度。 |
*5.2 | 實驗室應布局合理,滿足相應檢驗條件。并根據生產需要設置評酒室、評茶室及相應的微生物理化檢驗室。 |
*5.3 | 企業應具備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設施,出廠檢驗設備設施的性能、準確度應能達到規定的要求。出廠檢驗項目應包括產品的特征性指標,且能起到對食品質量安全有效控制的作用。 |
*5.4 | 企業應具有獨立行使權力的質量檢驗機構或專(兼)職質量檢驗人員,并具有相應檢驗資格和能力。 數量配備相當于職工總數3~5%,且至少不少于2人。 |
5.5 | 應詳細制定成品的檢驗項目、檢驗標準、抽樣及檢驗方法。出廠檢驗必須采用國家標準方法,在過程控制、原料驗收等工序如采用非國家標準方法時應定期與標準方法比對。 |
5.6 | 檢驗用的儀器,設備,應按期檢定,及時維修,使經常處于良好狀態,以保證檢驗數據的準確。 |
5.7 | 生產中所用計量器(如溫度計、壓力計、稱量器等)應定期校正,并作記錄。 與安全衛生有密切關系的加熱殺菌設備所裝的溫度計與壓力計應至少每年委托國家認可的計量單位校正1次。 |
5.8 | 自檢完成后應形成自檢報告,內容包括自檢的結果、評價的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 |
5.9 | 檢驗合格的產品,應標識檢驗合格證號,其檢驗合格證號應能追溯到相應的出廠檢驗報告。 |
*5.10 | 產品必須批批檢驗合格才可出廠。每批成品應留樣保存,并將抽取的代表性樣品儲存于該類產品的正常保存條件下至保質期滿后兩個月為止,以供必要的品質測定及產生質量糾紛時使用。 |
*5.11 | 應依產品特性參照型式檢驗項目進行保存試驗,以確定其保質期。 |
5.12 | 應按照生產的實際情況和硬件設施等確定組批方式,要求組批合理,不混批、漏批。 |
5.13 | 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樣品的抽取、制備。抽樣過程應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確保生產產品檢驗結果的有效性。相關的技術規范或者標準(企業標準除外)無規定的,應參照細則的規定抽取樣品。 |
5.14 | 留樣保存期限不低于產品的保質期。發酵乳、巴氏殺菌乳等產品保質期較短,保存溫度較低,應當注意樣品的保存溫度,且應及時完成結果的反饋工作。 |
5.15 | 應有實施產品比對檢驗及*項目送樣檢驗的報告。 |
附件2
延續換證食品生產企業實地核查相關規定
一、按照對延續換證食品生產企業規范生產行為、不斷改進、持續提高的管理要求,省局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質檢總局《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食品企業生產良好規范等標準的要求融合成《延續換證食品生產企業核查準則》(以下簡稱《核查準則》),作為對申請延續換證食品企業實地核查工作的依據。
《核查準則》包括五個部分,共90項核查條款,其中帶*號的核查條款25項,屬否決項目。
二、《核查準則》是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通用要求,相關內容對某企業不適應的,核查組應專門予以說明理由。每項條款的判定分為:合格、一般不合格、嚴重不合格三種。
三、實地核查結果分為:合格;合格需整改;不合格三種。
合格是指:“*”條款全部合格,無嚴重不合格條款,一般不合格條款數少于8項。
不合格是指:“*”條款有一項不合格的,或非“*”條款一般不合格、嚴重不合格累計達到20項以上(含20項)的。
合格需整改是指既不屬于合格也不屬于不合格的判定結果。
四、核查組應對企業情況、所生產產品情況以及對照準則內容所進行的實地核查工作作出詳細報告,將存在的不合格內容及對應條款進行詳細說明,并針對不合格項目分別確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企業存在廠區環境不符合要求需要搬遷或需要進行重大改造,且不合格項目對產品質量安全無影響的項目,其整改期限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證書有效期。
審核結論為不合格的可不確定整改期限。
五、核查報告需經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企業公章、核查組成員簽字。核查報告一式三份,企業、食品生產許可機構、企業所在區縣質監局各留存一份。
六、對現場審核結論為不合格的延續換證企業由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其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在兩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
七、核查組應及時按照確定的整改驗證時限對企業的整改工作進行驗證。具體驗證方式及人員由審核組長確定,形成整改報告并由驗證人員簽字確認。必要時附相關證據對整改報告進行說明。
整改驗證報告應內容齊全,單獨成文。將存在問題、整改的具體內容、驗證的方法和效果進行描述。
驗證報告及相關證據一式兩份,一份由核查員報食品生產許可機構,一份由觀察員交所在區縣質監局簽署意見并蓋章確認,在驗證結束后5日內郵寄或交至食品生產許可機構。
八、核查組應慎重處理標準有缺陷、無食用習慣食品、名稱奇特食品等情況,收集相關資料和依據并形成處理意見,及時溝通,在未達成一致認識時可暫停實地核查工作。
九、部分條款的審核方法、判定原則。
(一)產品標簽有隱瞞、欺騙或誤導消費等故意的,相關條款判定為嚴重不合格。產品標簽雖有缺陷,但不存在企業隱瞞、欺騙或誤導消費等故意且能在較短時間內完成整改的,相關條款可判定為一般不合格。
?。ǘ嵉睾瞬闀r要采用抽取樣品、盲樣比對的方式對企業檢驗能力進行全面的考核和驗證。所需檢驗時間較長的項目應提前安排企業進行試驗并現場驗證。應關注企業化驗室內的輔助設備以及藥品、試劑等,確定企業是否能夠實際開展出廠指標檢驗。
?。ㄈ┢髽I相關人員的資格,應以人員是否具備必需的能力作為判斷依據,有相應能力而無資格證明的,相關條款應判定為一般不合格。人員有資格證明但不具備對應能力的,相關條款應判定為嚴重不合格。
?。ㄋ模┊a品審查細則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與產品標準中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不一致時,出廠檢驗項目合并。企業應具備相應的檢測設備。
(五)企業產品明細必須嚴格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的要求分類規范填寫。審核組長要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