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60號 蔡新光訴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7月23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繁殖材料/收獲材料
裁判要點
1.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是品種權人行使排他獨占權的基礎。授權品種的保護范圍不限于申請品種權時所采取的特定方式獲得的繁殖材料,即使不同于植物新品種權授權階段育種者所普遍使用的繁殖材料,其他植物材料可用于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亦應當納入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
2.植物材料被認定為某一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件:屬于活體,具有繁殖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個體與該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植物材料僅可以用作收獲材料而不能用作繁殖材料的,不屬于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范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6條
基本案情
蔡新光于2009年11月10日申請“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權,于2014年1月1日獲準授權,品種權號為CNA20090677.9,保護期限為20年。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作出的《農業植物新品種DUS測試現場考察報告》載明,品種暫定名稱三紅蜜柚,植物種類柑橘屬,品種類型為無性繁殖,田間考察結果載明,申請品種的白皮層顏色為粉紅,近似品種為白,具備特異性??疾旖Y論為該申請品種具備特異性、一致性。所附照片載明,三紅蜜柚果面顏色暗紅、白皮層顏色粉紅、果肉顏色紫,紅肉蜜柚果面顏色黃綠、白皮層顏色白、果肉顏色紅。以上事實有《植物新品種權證書》、植物新品種權年費繳費收據、《意見陳述書》《品種權申請請求書》《說明書》《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農業植物新品種DUS測試現場考察報告》等證據予以佐證。
蔡新光于2018年3月23日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平公司)連續大量銷售“三紅蜜柚”果實,侵害其獲得的品種名稱為“三紅蜜柚”的植物新品種權。
潤平公司辯稱其所售被訴侵權蜜柚果實有合法來源,提供了甲方昆山潤華商業有限公司廣州黃埔分公司(以下簡稱潤華黃埔公司)與乙方江山市森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南公司)簽訂的合同書,潤華黃埔公司與森南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簽訂2017年度商業合作條款,合同有條款第六條第五款載明,在本合同簽訂日,雙方已合作的有6家門店,包括潤平公司。2018年1月8日,森南公司向潤華黃埔公司開具發票以及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清單載明貨物包括三紅蜜柚650公斤。森南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載明,森南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2日,注冊資本500萬元,經營范圍為預包裝食品批發、零售;水果、蔬菜銷售。森南公司《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該許可證有效期至2021年8月10日。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粵73民初732號民事判決,駁回蔡新光訴訟請求。宣判后,蔡新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終1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問題為潤平公司銷售被訴侵權蜜柚果實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蔡新光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其中,判斷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是本案的焦點。
本案中,雖然蔡新光在申請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權時提交的是采用以嫁接方式獲得的繁殖材料枝條,但并不意味著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僅包括以嫁接方式獲得的該繁殖材料,以其他方式獲得的枝條也屬于該品種的繁殖材料。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同于植物新品種權授權階段繁殖材料的植物體也可能成為育種者選用的種植材料,即除枝條以外的其他種植材料也可能被育種者們普遍使用,在此情況下,該種植材料作為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應當納入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原審判決認為侵權繁殖材料的繁育方式應當與該品種育種時所使用的材料以及繁育方式一一對應,認為將不同于獲取品種權最初繁育方式的繁殖材料納入到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與權利人申請新品種權過程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失衡。該認定將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時的繁育方式作為授權品種保護的依據,限制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縮小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糾正。
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對繁殖材料進行了列舉,但是對于某一具體品種如何判定植物體的哪些部分為繁殖材料,并未明確規定。判斷是否為某一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在生物學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其屬于活體,具有繁殖的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個體與該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被訴侵權蜜柚果實是否為三紅蜜柚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僅需要判斷該果實是否具有繁殖能力,還需要判斷該果實繁殖出的新個體是否具有果面顏色暗紅、果肉顏色紫、白皮層顏色粉紅的形態特征,如果不具有該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則不屬于三紅蜜柚品種權所保護的繁殖材料。
對于三紅蜜柚果實能否作為繁殖材料,經審查,即便專門的科研單位,也難以通過三紅蜜柚果實的籽粒繁育出蜜柚種苗。二審庭審中,蔡新光所請的專家輔助人稱,柚子單胚,容易變異,該品種通過枝條、芽條、砧木或者分株進行繁殖,三紅蜜柚果實有無籽粒以及籽粒是否退化具有不確定性。綜合本案品種的具體情況,本案被訴侵權蜜柚果實的籽粒及其汁胞均不具備繁殖授權品種三紅蜜柚的能力,不屬于三紅蜜柚品種的繁殖材料。被訴侵權蜜柚果實是收獲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屬于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范圍。如果目前在本案中將收獲材料納入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有違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
另外,植物體的不同部分可能有著多種不同的使用用途,可作繁殖目的進行生產,也可用于直接消費或觀賞,同一植物材料有可能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獲材料。對于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獲材料的植物體,在侵權糾紛中能否認定為是繁殖材料,應當審查銷售者銷售被訴侵權植物體的真實意圖,即其意圖是將該材料作為繁殖材料銷售還是作為收獲材料銷售;對于使用者抗辯其屬于使用行為而非生產行為,應當審查使用者的實際使用行為,即是將該收獲材料直接用于消費還是將其用于繁殖授權品種。
綜上所述,蔡新光關于被訴侵權蜜柚果實為三紅蜜柚的繁殖材料、潤平公司銷售行為構成侵權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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