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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陽江市市場監管局公布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典型案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07-29 14:01:37 來源:互聯網

  今年以來,陽江市市場監管部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省市場監管局、市委市政府有關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以“四個最嚴”為根本遵循,深入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全市共查處案件85宗,罰沒48.49萬元。

 

  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陽江市海陵島經濟開發試驗區某某漁村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16日海陵島發生了一起旅游團疑似食品中毒事件,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海陵分局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執法人員迅速到達現場開展調查,并配合市疾控中心進行樣品采取。2020年12月4日,海陵分局收到陽江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關于陽江市一起副溶血性弧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發調查的報告》(陽疾控〔2020〕184號),該報告判斷10月16日海陵島發生的一起旅游團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是由副溶血性弧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危險餐次是10月15日晚餐,危險食物是涼拌海蜇;可能污染環節是當事人采購的海蜇受副溶血性弧菌污染,廚師烹飪加工過程操作不當所致。2020年12月8日,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將上述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報告沒有提出異議。當事人于10月15日晚銷售涼拌海蜇7份,銷售涼拌海蜇價格為18元每份,共獲得涼拌海蜇銷售收入126元。當事人經營含副溶血性弧菌的食品,且加工處理不當導致引起食源性疾病暴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沒收違法所得126元;二、罰款55000元。

 

  02 廣東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不合格朝陽春酒案

 

  2021年1月7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東省食品檢驗所(廣東省酒類檢測中心)對陽西縣程村鎮某某飯店銷售的朝陽春酒進行抽樣檢驗。2021年2月8日,陽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將上述被抽檢的朝陽春酒的檢驗報告(№:21J1500185)和廣東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抽樣單編號:SC20440000596208725)送達生產商廣東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根據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朝陽春酒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西地那非”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要求,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外包裝車間倉庫內同一批次的朝陽春酒共27瓶采取扣押措施。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生產的涉案朝陽春酒數量為750瓶,銷售價:19元/瓶,貨值共14250元,已銷售了723瓶,庫存27瓶。2021年2月9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另外兩個批次的朝陽春酒進行案情調查抽樣檢驗,檢驗結論顯示抽樣樣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西地那非”是化學物質,屬于原國家食藥監局《關于發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的通知》(食藥監?;?012〕33號)中所列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由于當事人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陽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21年4月9日,陽西縣公安局受理該案,并對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進行立案偵查。

 

  03 陽江市江城區某某粉皮加工廠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從事粉皮生產經營活動案

 

  當事人在陽江市江城區坪郊工業區的經營場所內從事粉皮生產經營活動,已領有《營業執照》,但未取得《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當事人在尚未取得《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的情況下,于2020年10月21日開始在上述經營場所進行粉皮生產經營活動,截至市市場監管局2020年10月29日檢查時止,當事人共生產加工粉皮2812斤,并已全部銷售完畢,經核算,當事人貨值金額共4319.7元,獲得違法所得共945.3元。當事人未取得《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而從事粉皮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從事粉皮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沒收物品電磁調速電動機1臺、蒸汽鍋爐1臺、塑料桶1個、塑料盤1個、塑料籃5個、大米3包;二、沒收違法所得945.3元;三、罰款20000元。

 

  04 陽江市海陵試驗區某某飯店涉嫌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2019年12月26日,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海陵分局委托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使用的“金鯧(海水魚)”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O:YA19123703),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喃呋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業部公告第235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于2019年12月17日以48元/公斤的單價購進“金鯧(海水魚)”4.5公斤,銷售單價為90元/公斤。當事人采購含有“呋喃唑酮代謝物”的“金鯧(海水魚)”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5000元。

 

  05陽西縣溪頭鎮某某快餐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和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1年1月27日,陽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在當事人廚房內的一個貨架上和其中3個冰箱內混合擺放有超過保質期食品和未超過保質期食品,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包裝內外及儲存的貨架、冰箱上均未發現貼有“不得使用”字樣的標識。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年初從茂名市某餐飲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陸續購進食品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使用,截至2021年1月27日執法人員檢查時止,上述購進食品中有7種食品已超過保質期,貨值共62.79元,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包裝內外及儲存的貨架、冰箱上均未貼有“不得使用”字樣的標識,均和一些未超過保質期的合格食品一起混放在貨架上和冰箱內供店內的食品操作員直接使用,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采取扣押措施。另查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時索取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進貨票據,也沒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陽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警告;二、沒收被扣押的超過保質期食品;三、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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