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國 2019年4月3日,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發布消息,建議修訂瓶裝水的質量標準,規定制造商添加氟化物的瓶裝水中不得含有超過0.7 mg/L的氟化物,征求意見截止到2019年6月3日。此建議中氟化物濃度與美國公共衛生部(PHS)的用水健康建議保持一致。 美國聯邦法規21篇165部分規定,瓶裝水可以添加氟化物,但是對于瓶裝水中氟化物含量做出詳細規定: (1)在美國生產的未加氟化物的瓶裝水所含有的氟化物不得超過下表注明的含量,以瓶裝水零售地區每年最高日氣溫的年平均值為基礎。 (2)未加入氟化物的進口瓶裝水氟化物含量不得超過1.4 mg/L。 (3)在美國包裝的加入氟化物的瓶裝水所含有的氟化物不得超過下表注明的含量,應以瓶裝水銷售地點的每日最高空氣溫度的年平均值為基礎。 (4)加入氟化物的進口瓶裝水氟化物含量不得超過0.8 mg/L。 此次計劃修改加入氟化物的瓶裝水(包括在美國包裝和進口的)中氟化物含量,即上述(3)(4)的要求。 美國聯邦法規21篇101.13部分規定含有氟化物的瓶裝水的標簽或標識可豁免。 美國聯邦法規40篇141部分給出飲用水中氟限量為4mg/L, 長期喝氟含量超過4mg/L的水會導致骨骼疾病,常喝氟含量大于等于2mg/L的飲用水,可能會導致9歲以下兒童牙齒斑點等。 2、國際組織 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飲用水水質準則》規定飲用水中無機組份氟的指標值為1.5mg/L。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天然礦泉水法典標準》(Codex Standard 108-1981)規定氟化物要求為:如產品中氟化物含量超過 1mg/L,應在靠近產品名稱的部位或其他突出的位置標出:“含氟化物”;另外,如氟化物含量超過1.5mg/L,應在標簽上注明:“本產品不適合7歲以下兒童”。 3、中國大陸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規定水質常規指標氟化物的限值為1mg/L。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2018)(2019年6月21日實施)和《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2008)(2019年6月21日廢止)對于飲用天然礦泉水中“氟”要求一致,即當氟含量大于1.0mg/L時,應標注“含氟”字樣。 4、臺灣地區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和《飲用水水質標準》分別規定飲用水水源水和飲用水中氟鹽((以F-表示))的最大限值為0.8毫克/公升。 《包裝礦泉水》(CNS 12700)對于包裝礦泉水中氟化物要求為: (1)若礦泉水產品中氟化物含量超過1mg/L 時,應于靠近產品名稱或其他顯著位置明確標示“含氟化合物”; (2)若礦泉水產品中氟化物含量超過2mg/L 時,應于標示上加注“本產品不適合嬰幼兒及7歲以下兒童食用”。 5、歐盟 《飲用水水質指令》(98/83/EC)對于飲用水中氟化物限量要求為1.5mg/L。 《天然礦泉水的開采和銷售指令》(2009/54/EC規定,當天然礦泉水中氟化物含量大于1 mg/L時,需在標簽上標明“含有氟化物”。 6、加拿大 《加拿大飲用水水質指南》規定氟化物最大容許濃度為1.5mg/L。 《食品與藥物條例第B部分第12分冊“預包裝的飲用水和冰”》規定,如果預包裝礦泉水或泉水中總氟離子含量不超過百萬分之一,則可以加入氟化物;需在礦泉水或泉水包裝容器標簽的主要展示面上聲明總氟離子含量(以百萬分率表示)和添加氟化物。任何人不得銷售礦泉水或泉水以外的天然存在的氟離子含量超過百萬分之一或者添加氟化物和天然存在的氟離子總量超過百萬分之一的預包裝水。 《預包裝水和冰的標簽要求》指南規定,對于添加了氟化物的礦泉水或泉水須提供完整的成分清單或在通用名稱中體現該成分。“總氟離子含量達到百萬分之一”或者“添加氟化物”必須要在預包裝礦泉水或泉水標簽主展示面上標注。 小結 綜上,各個國家對于飲用水和瓶裝水中氟含量及標簽標示要求存在一定差異,所以水中氟化物含量修訂,將來勢必會對相關飲料或者瓶裝水生產者、經營者以及進出口商的業務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食品伙伴網提醒廣大食品從業人員,持續關注國際法規動態,及時了解法規發布和制修訂情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