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7日,歐盟發布條例(EU) 2019/706,批準活性物質香芹酮(Carvone)。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從2019年8月1日起實施。 歐盟條例(EU) No 540/2011附件進行修訂,Part A刪除香芹酮條目,Part B增加相應條目,編號為135。具體批準信息如下: | 通用名稱 鑒定編號 | 化學名稱 | 純度 | 批準日期 | 批準期滿 | 分則 | 香芹酮 244-16-8 | (S)-5-isopropenyl-2-methylcyclohex-2-en-1-one 或 (S)-p-mentha-6,8-dien-2-one | 923 g/kg右旋香芹酮 | 2019.8.1 | 2034.7.31 | 為執行法規(EC)No 1107/2009條款29(6)的統一原則,應該將關于香芹酮的審查報告結論考慮在內,尤其是附件I和II。 在整體評估中,成員國應特別注意: —保護操作人員,確保使用條件包括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 使用條件應包括適當的風險減緩措施。特別是在使用含有香芹酮的植保產品后,應考慮進入貯藏室前的必要時間間隔。 申請者應向委員會、成員國和管理局提交以下確認資料: —當地表水被抽取作為飲用水時,水處理過程對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殘留物性質的影響; 申請者應在委員會公布關于評估水處理過程對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殘留物的性質影響的指導文件兩年內提交該資料。 |